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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簡字第 291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4年度簡字第291號原 告 王森鴻即甘霖土木包工業被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處代 表 人 洪天財訴訟代理人 楊簣憶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5年度上訴字第431號刑事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規定,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二、原告參與被告所辦理「109年旗山糖廠製糖工場整修工程」、「橋頭糖廠興糖路13巷日式宿舍修繕工程」、「橋頭廠區物料5號倉庫及10號倉庫周邊污水設施改善工程」採購案。

嗣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3914號起訴原告涉有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不法行為,被告以114年6月12日高工字第1140006167號函(下稱原處分)通知原告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3年並追繳押標金新臺幣(下同)40萬元。

原告不服,循序提起異議及申訴,關於刊登政府公報部分經撤銷,但追繳押標金部分遭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原告是否有違反政府採購法致追繳押標金之情事,起訴後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裁判無罪,後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5年度上訴字第431號撤銷原判決改判原告犯有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罪,現上訴由最高法院審理中(下稱系爭刑案),為免裁判歧異及重複調查之勞費,認有依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規定,在系爭刑案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的必要,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5 日

法 官 楊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裁判日期:2026-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