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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簡字第 202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4年度簡字第202號原 告 空軍第六混合聯隊代 表 人 楊炳申訴訟代理人 陳柏仰

陳榮源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洪羽柔間償還公費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補正,此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為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所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5日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8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0、32頁)。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院內查詢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等為憑(本院卷第34、36、38頁),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法 官 蔡牧玨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裁判案由:償還公費
裁判日期:2025-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