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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簡字第 221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4年度簡字第221號原 告 黃清和訴訟代理人 陳琪苗律師被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代 表 人 白麗真訴訟代理人 王安芬上列當事人間老年給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6月1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法 官 黃姿育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裁判案由:老年給付
裁判日期:2026-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