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4年度簡字第221號原 告 黃清和訴訟代理人 陳琪苗律師被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代 表 人 白麗真訴訟代理人 王安芬上列當事人間老年給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6月1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法 官 黃姿育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映君裁判案由:老年給付裁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日期:2026-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