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4年度簡字第233號原 告 陳雅弦被 告 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代 表 人 張耀輝上列當事人間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4年2月4日南監裁字第74-SYCF80C84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後,被告機關代表人於民國114年7月16日退休,由現代表人張耀輝繼任,新任代表人依行政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規定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114年度簡字第233號卷【下稱簡字卷】第95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補正:……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定有明文。又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規定,提起撤銷訴訟應經訴願程序,如因訴願逾期而未經合法之訴願程序者,即不符須經合法訴願之前置要件,其起訴為不合法,且不能補正,行政法院自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以裁定駁回訴訟。準此,人民提起撤銷訴訟未經訴願程序者,即不備起訴要件,且其情形不能補正,行政法院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以裁定駁回。
三、查原告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經被告查明於訴外人陳志雨於民國113年9月27日騎乘系爭機車違規當時並未投保有效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強制險),被告乃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113年10月24日開立南監保違字第74-SYCF80C84號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通知單(下稱系爭通知單),並限原告於113年11月26日前繳納罰鍰,系爭通知單於113年10月29日囑託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送達予原告。原告逾越應到案日期60日以上仍未繳納罰鍰,被告乃於114年2月4日開立南監裁字第74-SYCF80C84號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裁決書,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3,000元」(下稱原處分),原處分於114年2月7日囑託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送達予原告。原告不服,遂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提起訴訟,經臺南地院以該事件核屬公法上之爭議為由,而以114年度他字第2號裁定移送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四、經查,原處分於114年2月7日向原告合法送達,原處分附記欄已載明原告如有不服,應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自原處分送達之次日(即114年2月8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見簡字卷第63頁)。然原告迄未提起訴願,此有被告114年9月16日嘉監企字第1140039804號函在卷可佐(見簡字卷第109頁),原告未經合法訴願程序,逕提起本件撤銷訴訟,依據前揭說明,自屬不備起訴要件而不合法,且非得補正,應予駁回。
五、結論:原告之訴不合法。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法 官 謝琬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秀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