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4年度簡字第3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高雄市立嘉興國民中學代 表 人 呂美儀訴訟代理人 楊富強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秦佳君間敘薪事件,對於民國115年5月28日本院114年度簡字第39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法 官 謝琬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秀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