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4年度簡字第55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裘秀慧
林宜榮上列抗告人因與被抗告人臺東縣政府間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事件,對於民國114年7月14日本院114年度簡字第55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法 官 謝琬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秀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