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4年度簡字第58號原 告 黃永杉被 告 法務部○○○○○○○代 表 人 蔡景裕訴訟代理人 鍾志宏
洪慧馨上列當事人間扣薪事件,原告不服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113公審決字第000797號復審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法 官 蔡牧玨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4年度簡字第58號原 告 黃永杉被 告 法務部○○○○○○○代 表 人 蔡景裕訴訟代理人 鍾志宏
洪慧馨上列當事人間扣薪事件,原告不服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113公審決字第000797號復審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法 官 蔡牧玨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