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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簡字第 58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4年度簡字第58號原 告 黃永杉被 告 法務部○○○○○○○代 表 人 蔡景裕訴訟代理人 鍾志宏

洪慧馨上列當事人間扣薪事件,原告不服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113公審決字第000797號復審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法 官 蔡牧玨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裁判案由:扣薪
裁判日期:2026-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