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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簡字第 70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4年度簡字第70號原 告 梁守誠 住屏東縣○○市○○路000巷00號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高雄市政府間不動產估價師法事件,對於民國114年6月27日本院114年度簡字第70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即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法 官 李明鴻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 天

裁判案由:不動產估價師法
裁判日期:2025-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