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4年度簡字第86號原 告 許聯仁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律師
吳龍建律師被 告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代 表 人 黃志中訴訟代理人 邱郁芸
柯孟榕陳賢德上列當事人間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輔助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前項行政機關或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亦得聲請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4條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為址設高雄市○○區○○路0○0號「富生診所」(下稱系爭診所)之受僱醫師,領有管制藥品使用執照(使用執照號碼:M0000000)。被告及其所屬本市三民區衛生所(下稱三民區衛生所)於民國113年3月25日派員至系爭診所執行管制藥品流向稽查,經現場抽閱111年7月1日至同年8月31日間共20名病患(下稱系爭病患)病歷後發現,系爭病患均經原告與訴外人林揚懋及許聯仁等3名醫師診斷為「海洛因成癮(Heroin dependence)」,並為其處方自費管制藥品「比普利注射劑0.3毫克/毫升,1毫升/支(衛署藥製字第049689號,主成分Buprenorphine,屬第3級管制藥品)」及「“壽元”利爾治伴注射液5毫克/毫升,2毫升/支(衛署藥製字第010150號,主成分Diazepam,屬第4級管制藥品」(下合稱系爭管制藥品),日均用量為1.2至3.6支,且有同日多次開立處方之情形。經被告函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衛福部食藥署)「醫療使用管制藥品諮議小組」審議,依該署113年9月9日FDA管字第1131800455號函(下稱113年9月9日函)說明,系爭管制藥品用於海洛因成癮替代療法未符合醫療常規,違規情節嚴重。經被告審酌調查事實證據及陳述意見後,仍認原告違反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之事實明確,乃依同條例第39條第1項規定以113年11月14日高市衛藥字第11342583001號行政裁處書(下稱原處分)裁處原告新臺幣(下同)12萬元罰鍰。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本件涉及原告是否有不當使用管制藥品而有違反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之違章行為。本院審酌被告依食藥署113年9月9日函意旨而作成原處分,故由食藥署輔助被告參加訴訟,應有助於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法 官 蔡牧玨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郭孟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