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4年度簡字第83號原 告 歐海聲被 告 海軍艦隊指揮部代 表 人 吳立平訴訟代理人 林沅萱
鄭旭慈陳美慧上列當事人間償還軍費生公費待遇及津貼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1號事件行政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原係被告所屬海軍海鋒第一大隊第六中隊中尉區隊長,於民國109年9月14日進入海軍軍官學校專業軍官班110年班就讀,於110年9月30日畢業任官,依109年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考選簡章(下稱系爭簡章),應服預備軍官現役5年,服役日期自110年9月30日起至115年9月30日止。嗣原告因112年度考績丙上,經人事評審會考核不適服現役,經國防部海軍司令部以113年7月17日國海人勤字第1130056376號令(下稱系爭海軍司令部令)核定原告考核不適服現役退伍,自113年7月20日零時生效。而原告未服完役期尚有26個月,被告遂函請海軍軍官學校核算原告接受基礎教育期間所受領之公費待遇及津貼數額,依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第5條第1項準用志願申請退伍賠償辦法第3條第1項前段規定,於113年8月28日以海艦人事字第1130061874號令(下稱系爭指揮部令)核定原告應賠償新臺幣(下同)266,737元,並通知保證人歐德生。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國防部於114年1月20日以114年決字第040號訴願決定書(下稱訴願決定)為不受理,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系爭指揮部令係以自系爭海軍司令部令為基礎,為本件判斷之先決構成要件事實。而原告就系爭海軍司令部令不服,經訴願駁回後,已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現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以114年度訴字第21號行政訴訟事件繫屬中,業經本院調閱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1號卷宗確認無訛。系爭海軍司令部令之行政爭訟既牽涉本件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規定,於該訴訟終結並確定後,再行審理本件訴訟,較為妥適,故有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法 官 蔡牧玨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