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續收字第 2475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4年度續收字第2475號聲 請 人 內政部移民署代 表 人 林宏恩代 理 人 蔡宜瑾相 對 人即受收容人 徐星華(中國大陸國籍)上列聲請人因相對人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聲請續予收容,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徐星華續予收容。

理 由收容期間 受收容人自民國114年6月12日起暫予收容,聲請人於該期間屆滿5日前聲請續予收容。 具收容事由 受收容人有下列得收容之事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之1第1項): 1.無相關旅行證件,不能依規定執行。 2.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 無得不予收容之情形 受收容人未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之1第10項準用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得不予收容之情形。 收容必要性 受收容人具收容事由,且無其他收容替代處分可能,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 結 論 續予收容之聲請為有理由,受收容人應准續予收容,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法 官 顏珮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儀珊

裁判案由:續予收容
裁判日期:2025-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