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4年度交字第1474號原 告 謝家輝被 告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代 表 人 王銘德訴訟代理人 周易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4年9月25日南市交裁字第78-SZ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經核兩造陳述及卷內資料,事證尚屬明確,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114年7月19日10時36分許,駕駛牌照號碼MEM-658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車輛),行經臺南市麻豆區市道171線與麻豆區市道171甲線時(下稱系爭地點),因有「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之違規,經民眾檢舉後,為警予以舉發。被告認舉發無誤,於114年9月25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42條規定,以南市交裁字第78-SZ0000000號裁決,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1200元」(下稱原處分)。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訴訟要旨:
(一)原告主張略以:
1.案發當日係陰天,且時近中午,能見度良好,警方僅以其他車輛有雨刷持續刮除雨點等情,判斷當時下雨。即便當時確有下雨,但雨勢非大,因舉發照片未清楚顯示現場光線,被告亦未檢附氣象資料或其他客觀證據,證明當時確有低能見度狀況,顯有舉證不足之違法等語。
2.聲明:原處分撤銷。
(二)被告答辯略以:
1.經審視舉發單位錄影採證光碟,前鏡頭畫面可見騎乘機車用路人穿著雨衣,後鏡頭則見雨點落下,並有汽車駕駛使用雨刷刮除雨點,足證當時為雨天。原告駕駛系爭車輛自檢舉人後方駛來,明顯可見車燈並未亮起,違規事證明確等語。
2.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駕駛系爭車輛,如事實概要欄所示時、地,有「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情節,有舉發通知單(本院卷第35頁)、原處分暨送達證書(本院卷第39-40頁)、歸責駕駛人申請書(本院卷第41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114年9月11日南市警麻交字第1141032996號函暨檢附之採證照片(本院卷第43-49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檢舉案件表(本院卷第51-52頁)、駕駛人基本資料(本院卷第53頁)、交通違規陳述單(本院卷第55頁)等附卷可稽,堪信為真實。
(二)經本院當庭勘驗檢舉人提出之舉發影片,結果如下(本院卷第78-79、81-89頁)◎檔案1(前鏡頭)
1.畫面時間2025/07/19 10:35:51—10:36:12案發地點為臺南市麻豆區市道171線與麻豆區市道171甲線,畫面可見檢舉人車輛前鏡頭有水滴以及可見雨點落下且路面潮濕。檢舉人車輛右前方,有一機車騎士穿著淺藍色雨衣,檢舉人車輛騎至路口停止線後方停等紅燈。
2.畫面時間10:36:13—23可見檢舉人車輛右方出現一機車(下稱系爭車輛),其前輪超越停止線後停等紅燈,系爭車輛之駕駛人未穿著雨衣,待路口號誌轉為綠燈後,系爭車輛即右轉離開,此時可見系爭車輛之車牌為000-0000號。
◎檔案2(後鏡頭)
畫面時間10:36:03—13檢舉人車輛後鏡頭可見有雨點落下且路面潮濕。檢舉人車輛左後方有一銀色汽車,其雨刷正在運作。系爭車輛自檢舉人後方行駛而來,並騎至檢舉人右邊,明顯可見系爭車輛車頭大燈並未亮起。
(三)依上開勘驗結果,足徵案發當時系爭地點確有下雨,另參舉發影片之翻拍截圖,亦明確可見案發當時天候不佳,路面潮濕,視線能見度並非良好等情(本院卷第81-89頁),原告之主張顯與客觀事實不符,自不足採。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下稱道安規則)第10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係課予駕駛人但凡雨天無論雨勢大小,即應開啟頭燈之義務,探究其立法意旨,無非係下雨容易造成駕駛人視線不佳,為提升車輛之能見度,保障用路人彼此行車安全而有此規範。因雨勢係隨天候瞬息萬變,而雨勢大小與否、是否已影響能見度,均涉及駕駛人之主觀判斷,為避免駕駛人無所適從,進而影響此規範所欲保障大眾交通安全之目的,故未以雨勢大小作為是否開啟頭燈之區分標準。是原告主張本件並無低能見度情況,而無使用頭燈必要,難認有據。
五、結論:
(一)綜上所述,原告於前揭時、地有「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之違規行為,事屬明確,被告依法作成原處分,核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卷內事證,經核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庸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三)本件訴訟費用第一審裁判費300元,應由原告負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法 官 林婉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李虹賢附錄應適用法令:
一、道交條例:
(一)第7條之1第1項第5款:「民眾對於下列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得敘明違規事實並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五、第42條。」
(二)第42條:「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處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
二、道安規則第109條第1項第3款:「汽車行駛時,應依下列規定使用燈光:……三、遇濃霧、雨、雪、天色昏暗或視線不清時,應開亮頭燈。」
三、道交條例第92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條第2項:「前項統一裁罰基準,如附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關於機車或小型車駕駛人違反第42條規定,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者,應處罰鍰1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