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交字第 1595 號判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4年度交字第1595號原 告 吳培至被 告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代 表 人 張淑娟訴訟代理人 劉惠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民國114年11月18日高市交裁字第32-OOOOOOOOO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本件事證已臻明確,本院認無經言詞辯論之必要,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114年10月12日12時4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車輛)行經○○市○○區○○○路與○○○街口時,因「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之違規行為經警當場攔停舉發。被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規定,以114年11月18日高市交裁字第32-OOOOOOOOO號裁決書,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1,800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下稱原處分)。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要旨及聲明:採證影片未見系爭車輛從○○○路南向北違規左轉進入○○○街,拍攝位置距離○○○路與○○○街口有四個路口的距離,如何一眼斷定原告紅燈左轉。而且原告住址於○○市○○區○○○路0巷00號,騎車路線也並非是由○○○路南向北騎行再左轉進○○○街等語。並聲明:原處分撤銷。

四、被告答辯要旨及聲明:舉發警員親眼目睹原告於前揭時間地點確有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紅燈左轉之違規事實,並尾隨欄停,也有職務報告為證,得據以認定原告有本件交通違規之事實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本院之判斷:㈠應適用之法令:

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06條第5款第1目:車輛面對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

⒉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

燈者,處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⒊處罰條例第63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除依規

定處罰外,經當場舉發者,並得依對行車秩序及交通安全危害程度記違規點數1點至3點。

㈡經勘驗影片如下:

1.13:08:19警沿○○○街行駛,前方路口均為綠燈狀態。

2.13:08:25系爭機車自○○○街與○○○路路口之畫面左側出現,沿○○○路至路口左轉○○○街行駛,前方各路口仍均為綠燈狀態。

3.13:08:28警經過龍江街口。

4.13:08:33警經過○○○路口。

5.13:08:48系爭車輛打方向燈,於燈號為紅燈狀態時越過停止線右轉吉林街。

6.13:08:53警攔停原告。警:你○○○○的時候紅燈左轉。

原告:我看那是黃燈。

警:沒有那是紅燈的部分,我這邊已經是綠燈。㈢從上開採證影片可見系爭車輛在○○○街各路口號誌均亮起綠燈

約5、6秒後,從畫面左方○○○路出現左轉○○○街(卷第61、63頁)。而○○○路與○○○街既為交岔路口且該時號誌正常無故障通報(卷第85頁),因此當○○○街已亮起綠燈5、6秒時,○○○路自為紅燈,不可能是原告在採證影片中所稱之黃燈。舉發警員職務報告亦略稱:執行巡邏勤務時,見有一名男子沿○○○路左轉,該路口號誌紅燈,上前攔查確認為系爭車輛等語(卷第57頁)。審酌交通違規事項為舉發警員日常勤務,其對違規顯具有高度注意及判定能力,其執法對象為不特定多數民眾,應無構陷之理,且就其攔查過程陳述詳盡,是以警員職務報告具有高度可信性。與採證影片相互勾稽堪認原告駕駛系爭車輛行至上開違規地點遇紅燈左轉彎,有闖紅燈之違規行為。又路口號誌設置清楚明確未被遮擋,原告應能注意號誌為紅燈,其即便非明知紅燈仍左轉彎,亦有疏未注意之過失,就闖紅燈之違規行為縱非故意亦有過失。㈣從而,原告在上開違規時地有闖紅燈之違規行為,則被告適

用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並衡量原告於期限內到案,及經警當場攔停舉發,依裁罰基準表作成原處分並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併予敘明。

七、結論:原告之訴無理由。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法 官 楊詠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裁判日期:2026-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