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4年度交字第16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戴玉志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15年3月9日本院114年度交字第164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法 官 李明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良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