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4年度交字第175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蘇哲甫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間之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15年8月26日本院114年度交字第1751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本件應徵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法 官 楊詠惠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吳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