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4年度交字第1013號原 告 李中閔被 告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代 表 人 張淑娟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4年7月15日所為附表編號1至50所示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經核兩造陳述及卷內資料,事證尚屬明確,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原告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分別於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日期,行經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地點,為警認有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違規行為。經警分別予以逕行舉發。經被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27條第1項、第56條第3項、第49條第2款、第48條第2款、第33條第1項第1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下稱裁罰基準表)等規定,於民國114年7月15日以如附表所示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下合稱原處分),各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300元」45件、「罰鍰1200元」1件、「罰鍰900元」3件以及「罰鍰5200元」1件。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三、訴訟要旨:
(一)原告主張略以:
1.原告自113年7月29日至118年6月30日,將系爭車輛出租予訴外人黃梓駿,契約明訂:承租期間所衍生稅金、停車費、ETC過路費、罰單及肇事延伸刑事、民事之事項,皆由承租方黃梓駿負責承擔。故原處分均應由黃梓駿負責等語。
2.聲明:原處分撤銷。
(二)被告答辯略以:
1.本件原告舉發當時為車籍資料上所登記之車主,如原告認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於實際駕駛人者,應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實際駕駛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實際駕駛人之姓名資料。換言之,逾期未依規定辦理歸責之受舉發人即汽車所有人,即視為實施該交通違規行為之汽車駕駛人,並生失權之效,不得再就其非實際違規行為人之事實為爭執。本件原告於應到案期日前既未檢具相關資料辦理歸責,被告以原告為本案受處分對象,進而對之作成裁罰處分,核屬有據等語。
2.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院的判斷:
(一)前揭事實概要欄所載所載各事實,除原告爭執其並非行為人外,其餘兩造均不爭執,並有原處分及送達證書(本院卷第159-259頁)、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114年8月15日南業字第1140032271號函、舉發通知單暨送達證書、通行照片、高雄市政府交通局簽稿會核單、停車費催繳通知單及送達證書(本院卷第261-507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114年8月26日新北警板交字第1143870953號函暨檢附之舉證相片(本院卷第509-515頁)及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公路警察大隊114年9月4日國道警六交字第1140014043號函暨檢附之舉發資料、雷射測速儀合格證書等資料(本院卷第517-527頁)、汽車車籍查詢報表(本院卷第529頁)、汽車車主歷史查詢報表(本院卷第531頁)在卷可稽。是以,原告所有之系爭車輛分別於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時間,行經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地點時,有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違規行為,堪以認定。
(二)原告固執前詞主張實際使用人非原告,並提出租購合約書書為證(本院卷第15頁) 。惟道交條例第85條第1項之規定,係因應大量交通事件調查所為之特殊立法設計,其規範目的是使受舉發交通違規行為之應歸責者,在處罰機關依法裁決之前就先予確認。茲因關於交通違規行為之處罰,分為稽查、舉發與移送、受理與處罰等三個階段,有其個別的機能,並因汽車所有人通常是管領使用汽車之人,如就汽車查獲應處罰之違規事件,即可推斷汽車所有人為應歸責之人而對其舉發,固無疑義。惟汽車所有人有時不一定是實際違規的行為人,為使真正應歸責者為自己的交通違規行為負責,並慮及監理、逕行舉發交通違規之處罰是大量而反覆性的行政行為,乃要求受舉發人如果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必須在一定時間內,檢證告知應歸責人以辦理歸責,逾期未依規定辦理,仍依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換言之,逾期未依規定辦理歸責之受舉發人即汽車所有人,即視為實施該交通違規行為之汽車駕駛人,並生失權效果,不容再就其非實際違規行為人之事實為爭執。否則,如容許受舉發人逾期仍可爭執其非實際應歸責者,無異使道交條例第85條第1項「逾期仍依違反條例規定處罰」之規定成為具文,應非立法本意(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349號判決意旨參照)。原告為系爭車輛登記所有人,倘認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應於舉發通知單記載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被告告知應歸責人,且前開舉發通知單亦明確記載上開事項,方屬正辦。惟經本院電詢原告就附表所示50件裁決書有無辦理歸責,原告表示:我都有收到這50筆罰單通知,送達證書簽收人是我母親,我知道有這些罰單,但我收到後沒有仔細看,不知道要辦歸責,所以都沒有處理等語,有本院電話紀錄單在卷可憑(本院卷第535頁)。是原告未於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被告告知應歸責人,即視為實施該交通違規行為之汽車駕駛人,並已生失權之效果,不得再就其非實際違規行為人之事實為爭執。是原告上開主張,即乏所據。
五、結論:
(一)綜上所述,原告有附表編號1至50之違規行為,事屬明確,被告以原處分裁罰原告,洵屬合法有據。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卷內事證,經核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庸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三)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第一審裁判費300元,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法 官 林婉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虹賢附錄應適用法令:
一、道交條例:
(一)第7條之2第1項第6款:「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六、行經收費之道路,不依規定繳費。……。」。
(二)第27條第1項:「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或橋樑,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未繳費者,應補繳通行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補繳,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300元罰鍰。」。
(三)第56條第3項:「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7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300元罰鍰。」。
(四)第49條第2款:「汽車駕駛人迴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二、在設有禁止迴車標誌或劃有分向限制線、禁止超車線或禁止變換車道線之路段迴車。」。
(五)第48條第2款:「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六)第33條第1項第1款:「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七)第85條第1項:「本條例之處罰,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受處罰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處罰機關應即另行通知應歸責人到案依法處理。逾期未依規定辦理者,仍依本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
二、道交條例第92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條第2項所定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有關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逾20公里至40公里以內,逾越應到案期限60日以上,繳納罰鍰或逕行裁決處罰者,裁處罰鍰5200元;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逾越應到案期限60日以上,繳納罰鍰或逕行裁決處罰者,裁處罰鍰900元;在設有禁止迴車標誌或劃有分向限制線、禁止超車線或禁止變換車道線之路段迴車,逾越應到案期限60日以上,繳納罰鍰或逕行裁決處罰者,裁處罰鍰1200元」。
附表:
編號 裁決書字號 (卷證出處) 舉發違反法條 違規事實 (違規日、地點、事實) 裁罰 (新臺幣) 1 32-ZEV184487 (本院卷第159頁) 道交條例第27條第1項 113年11月26日/國道1號五甲系統-高雄(中正、三多)/「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通行日:00000000】 罰鍰300元 2 32-ZEV186048 (本院卷第161頁) 道交條例第27條第1項 113年11月26日/國道1號鼎金系統-高雄(九如、建國)/「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通行日:00000000】 罰鍰300元 3 32-ZEV185083 (本院卷第163頁) 道交條例第27條第1項 113年11月26日/國道1號楠梓(旗楠路)-岡山353/「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通行日:00000000】 罰鍰300元 4 32-ZEV175289 (本院卷第165頁) 道交條例第27條第1項 113年11月26日/國道1號鼎金系統-高雄(九如、建國)/「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通行日:00000000】 罰鍰300元 5 32-ZEV173363 (本院卷第167頁) 道交條例第27條第1項 113年11月26日/國道1號鼎金系統-高雄(九如、建國)/「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通行日:00000000】 罰鍰300元 6 32-ZEV187989 (本院卷第169頁) 道交條例第27條第1項 113年12月12日/國道1號高雄(中正、三多路)-瑞隆/「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通行日:00000000】 罰鍰300元 7 32-1BXP62998 (本院卷第171頁) 道交條例第56條第3項 113年12月11日/新昌街/「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停車日:0000000】 罰鍰300元 8 32-ZEV197840 (本院卷第173頁) 道交條例第27條第1項 113年12月12日/國道1號高雄(中正、三多路)-瑞隆/「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通行日:00000000】 罰鍰300元 9 32-ZEV187485 (本院卷第175頁) 道交條例第27條第1項 113年12月12日/國道1號鼎金系統-高雄(九如、建國)/「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通行日:00000000】 罰鍰300元 10 32-ZEV189070 (本院卷第177頁) 道交條例第27條第1項 113年12月12日/國道1號鼎金系統-高雄(九如、建國)/「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通行日:00000000】 罰鍰300元 11 32-1BXP73098 (本院卷第179頁) 道交條例第56條第3項 113年12月18日/文龍路/「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停車日:0000000】 罰鍰300元 12 32-ZEV208003 (本院卷第181頁) 道交條例第27條第1項 113年12月26日/國道1號鼎金系統-高雄(九如、建國)/「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通行日:00000000】 罰鍰300元 13 32-1BXQ10779 (本院卷第183頁) 道交條例第56條第3項 114年1月22日/五福一路/「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停車日:0000000】 罰鍰300元 14 32-1BXQ10780 (本院卷第185頁) 道交條例第56條第3項 114年1月22日/五福一路/「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停車日:0000000】 罰鍰300元 15 32-1BXQ10781 (本院卷第187頁) 道交條例第56條第3項 114年1月22日/五福一路/「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停車日:0000000】 罰鍰300元 16 32-1BXQ10782 (本院卷第189頁) 道交條例第56條第3項 114年1月22日/五福一路/「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停車日:0000000】 罰鍰300元 17 32-1BXQ10783 (本院卷第191頁) 道交條例第56條第3項 114年1月22日/五福一路/「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停車日:0000000】 罰鍰300元 18 32-1BXQ10784 (本院卷第193頁) 道交條例第56條第3項 114年1月22日/五福一路/「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停車日:0000000】 罰鍰300元 19 32-1BXQ10785 (本院卷第195頁) 道交條例第56條第3項 114年1月22日/五福一路/「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停車日:0000000】 罰鍰300元 20 32-1BXQ10786 (本院卷第197頁) 道交條例第56條第3項 114年1月22日/五福一路/「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停車日:0000000】 罰鍰300元 21 32-1BXQ10787 (本院卷第199頁) 道交條例第56條第3項 114年1月22日/進學路/「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停車日:0000000】 罰鍰300元 22 32-1BXQ10788 (本院卷第201頁) 道交條例第56條第3項 114年1月22日/進學路/「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停車日:0000000】 罰鍰300元 23 32-1BXQ10789 (本院卷第203頁) 道交條例第56條第3項 114年1月22日/進學路/「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停車日:0000000】 罰鍰300元 24 32-1BXQ10790 (本院卷第205頁) 道交條例第56條第3項 114年1月22日/進學路/「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停車日:0000000】 罰鍰300元 25 32-1BXQ10791 (本院卷第207頁) 道交條例第56條第3項 114年1月22日/進學路/「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停車日:0000000】 罰鍰300元 26 32-1BXQ10792 (本院卷第209頁) 道交條例第56條第3項 114年1月22日/進學路/「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停車日:0000000】 罰鍰300元 27 32-1BXQ10793 (本院卷第211頁) 道交條例第56條第3項 114年1月29日/進學路/「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停車日:0000000】 罰鍰300元 28 32-1BXQ10794 (本院卷第213頁) 道交條例第56條第3項 114年1月29日/進學路/「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停車日:0000000】 罰鍰300元 29 32-1BXQ10795 (本院卷第215頁) 道交條例第56條第3項 114年1月29日/進學路/「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停車日:0000000】 罰鍰300元 30 32-1BXQ10796 (本院卷第217頁) 道交條例第56條第3項 114年1月29日/進學路/「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停車日:0000000】 罰鍰300元 31 32-1BXQ10797 (本院卷第219頁) 道交條例第56條第3項 114年1月29日/進學路/「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停車日:0000000】 罰鍰300元 32 32-1BXQ10798 (本院卷第221頁) 道交條例第56條第3項 114年1月29日/進學路/「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停車日:0000000】 罰鍰300元 33 32-1BXQ10799 (本院卷第223頁) 道交條例第56條第3項 114年1月29日/進學路/「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停車日:0000000】 罰鍰300元 34 32-1BXQ28329 (本院卷第225頁) 道交條例第56條第3項 114年2月19日/進學路/「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停車日:0000000】 罰鍰300元 35 32-1BXQ28330 (本院卷第227頁) 道交條例第56條第3項 114年2月19日/進學路/「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停車日:0000000】 罰鍰300元 36 32-1BXQ28331 (本院卷第229頁) 道交條例第56條第3項 114年2月19日/進學路/「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停車日:0000000】 罰鍰300元 37 32-1BXQ28332 (本院卷第231頁) 道交條例第56條第3項 114年2月19日/進學路/「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停車日:0000000】 罰鍰300元 38 32-1BXQ28333 (本院卷第233頁) 道交條例第56條第3項 114年2月19日/進學路/「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停車日:0000000】 罰鍰300元 39 32-1BXQ28334 (本院卷第235頁) 道交條例第56條第3項 114年2月19日/進學路/「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停車日:0000000】 罰鍰300元 40 32-1BXQ28335 (本院卷第237頁) 道交條例第56條第3項 114年2月19日/進學路/「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停車日:0000000】 罰鍰300元 41 32-1BXQ28336 (本院卷第239頁) 道交條例第56條第3項 114年2月19日/進學路/「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停車日:0000000】 罰鍰300元 42 32-1BXQ28337 (本院卷第241頁) 道交條例第56條第3項 114年2月19日/進學路/「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停車日:0000000】 罰鍰300元 43 32-1BXQ28338 (本院卷第243頁) 道交條例第56條第3項 114年2月19日/進學路/「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停車日:0000000】 罰鍰300元 44 32-1BXQ28339 (本院卷第245頁) 道交條例第56條第3項 114年2月19日/進學路/「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停車日:0000000】 罰鍰300元 45 32-1BXQ28340 (本院卷第247頁) 道交條例第56條第3項 114年2月19日/進學路/「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停車日:0000000】 罰鍰300元 46 32-CP0000000 (本院卷第249頁) 道交條例第49條第2款 114年1月25日14:00/板橋區大觀路2段與龍興街口/「在設有禁止迴車標誌路段迴車」 罰鍰1200元 47 32-CN0000000 (本院卷第251頁) 道交條例第48條第2款 114年2月5日01:10/三重區重新路5段與中興南街(中興北街)/「轉彎或變換車道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罰鍰900元 48 32-CN0000000 (本院卷第253頁) 道交條例第48條第2款 114年2月5日06:06/三重區重新路5段與中興南街(中興北街)/「轉彎或變換車道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罰鍰900元 49 32-CN0000000 (本院卷第255頁) 道交條例第48條第2款 114年2月8日23:19/三重區重新路5段與中興南街(中興北街)/「轉彎或變換車道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罰鍰900元 50 32-ZFC316704 (本院卷第257頁) 道交條例第33條第1項第1款 114年2月9日14:31/國道3號102.2公里南向/「汽車行駛高速公路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逾20公里至40公里以內」 罰鍰5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