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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交字第 1027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4年度交字第102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蔡瓊嬅上訴人即原告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間之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14年12月8日本院114年度交字第1027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本件應徵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法 官 蔡牧玨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