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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交字第 1094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4年度交字第109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代 表 人 王銘德訴訟代理人 劉惠利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榮輝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15年8月14日本院114年度交字第1094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法 官 蔡牧玨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裁判日期:2026-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