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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交字第 1154 號判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4年度交字第1154號原 告 簡志霖被 告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代 表 人 王銘德訴訟代理人 周易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4年8月20日南市交裁字第78-K3VA00303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經核兩造陳述及卷內資料,事證尚屬明確,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114年7月14日16時53分許,騎乘牌照號碼NCB-8311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車輛),行經雲林縣斗南鎮文昌路與長安路一段路口(下稱系爭地點)時,因有「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之違規,為警攔停後當場製單舉發。被告認舉發無誤,於114年8月20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53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下稱處理細則)第2條第5項第3款第3目、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規定,以南市交裁字第78-K3VA00303號裁決,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1800元、記違規點數3點(下稱原處分)。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訴訟要旨:

(一)原告主張略以:

1.被告並無證據證明原告於案發當時確有實施本案違規行為,舉發員警全憑猜想亂開罰單,本件乃公務人員濫用職權擾民等語。

2.聲明:原處分撤銷。

(二)被告答辯略以:

1.經檢視員警提供之舉發影片,足證原告面對路口交通號誌顯示為圓形紅燈,在已不具車輛通行權之狀態下,猶自對向路口闖越停止線左轉系爭路口,為員警目視確認,並當場舉發,故以闖紅燈論處,並無違誤等語。

2.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駕駛系爭車輛,如事實概要欄所示時、地,有「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情節,有舉發通知單(本院卷第61頁)、原處分暨送達證書(本院卷第63-64頁)、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114年7月29日雲警南交字第1140013564號函暨檢附之員警之報告及翻拍照片(本院卷第65-72頁)、駕駛人基本資料(本院卷第73頁)、交通違規陳述單(本院卷第75頁)等附卷可稽,堪信為真實。

(二)鑑於紅綠燈號誌之設置,係用以管制交岔路口不同行向車輛行進、轉彎之重要手段,藉由交替禁止部分行向車輛進入交岔路口,以避免交錯往來時發生無謂交通事故,進而達成確保路口交通順暢及行車安全之規範目的。此項管制,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下稱設置規則)第206條第5款第1目規定,包括「超越停止線」及「進入路口」二種行為態樣。就超越停止線而言,其文義甚廣,如謂於停等紅燈時僅因車身有稍微超出停止線,即使對於路口之交通安全無甚危害,仍應受罰,似過於嚴厲,與前述確保路口行車安全之規範目的不盡相合。又所謂「路口」,法無明確定義,亦恐怕執法標準寬嚴不一。是交通部於82年間經研商討論,作成82年4月22日交路字第09811號函釋,其後,再於109年6月30日召開研商「闖紅燈行為之認定原則」,進一步明確各種行車態樣之判斷標準,並於109年11月2日以交路字第1095008804號函告該會議紀錄,其中與本件有關者,載明:「…車輛『闖紅燈』行為之認定如下:㈠車輛面對紅燈亮起後,仍超越停止線至銜接路段,含左轉、直行、迴轉及右轉(依箭頭綠燈允許行駛者除外),即視為闖紅燈之行為。㈡車輛面對紅燈亮起後,車身仍超越停止線並足以妨害其他方向人(若有行人穿越道)、車通行亦視同闖紅燈;若僅前輪伸越停止線者,則視為不遵守標線指示。…平面交叉口範圍修正如下:㈠劃有停止線者,自停止標線劃設後(不含截角)所涵蓋之路面。」(下稱交通部109年函)。據此,於設有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如車身超越停止線後左轉、直行、迴轉或右轉(僅右轉罰責較輕),均屬進入路口範圍而有造成與其他行向人車發生交通事故之高度風險,均該當闖紅燈之違規,而應受罰。

(三)本院就員警提供之影像勘驗如下(本院卷第87-105頁)◎檔案1(行車紀錄器)

1.畫面時間2025/07/14 16:51:00—16:51:08員警駕駛警車沿文昌路行駛,於案發地點雲林縣斗南鎮文昌路、長安路一段交叉路口處,停等紅燈,當時為無雨日間,除該警車外,該路口之雙向其他車輛亦在停等紅燈。

2.畫面時間16:51:09—16:51:16畫面可見警車對向車道之銀色汽車旁出現一機車,該機車持續直行後,向左切至銀色汽車前方,接著於16:51:13在道路內側停等,並可見該機車之駕駛人身穿白色無袖上衣、灰色短褲。另可聽見員警對話如下:(畫面時間16:51:11)員警甲:左轉!員警乙:左轉就直接攔喔。員警甲:對啊,攔他啊。

3.畫面時間16:51:17—16:51:21此時號誌仍為紅燈,該路口所有車輛仍在持續停等,該機車卻直接起步行駛,逕自左轉進入長安路一段。員警對話如下:(畫面時間16:51:18)員警甲:他左轉了,這算嗎?員警乙:算啊,算。

4.畫面時間16:51:21—16:51:28燈號轉為綠燈,員警隨即駕駛警車右轉進入長安路一段,期間無其他車輛駛入長安路一段。

5.畫面時間16:51:29—16:51:49員警駛入長安路一段時,與警車同向之車道前方僅見上述機車,別無其他車輛。員警加速追上該機車,並要求車主靠邊停下。此時可見該機車之車牌號碼為000-0000。

6.畫面時間16:51:50—16:53:09員警請該機車駕駛人(即原告)靠邊停車,原告靠路邊停下,警車也停下,員警們下車。

(四)依上開勘驗結果,可認員警駕駛巡邏警車停等於系爭地點時,親眼目睹其對向車道乙台機車駕駛人於紅燈號誌仍亮起時,逕穿越停止線左轉進入長安路一段,實施闖紅燈左轉行為,員警見狀乃立刻加速前進,循該機車之路徑追緝該違規車輛,期間除該違規車輛左轉進入長安路一段外,別無其他車輛左轉進入該路段,員警乃立刻攔下該機車,並於上開勘驗影片中明確可見該機車之車牌號碼為000-0000,足認該白衣男子所騎乘之機車確係甫左轉進入長安路一段之前述違規車輛無訛。佐以原告遭員警攔停後當場開立舉發通知單,並親自簽收之,有舉發通知單在卷可參(本院卷第61頁)。次經檢視附表所示舉發員警攔停原告後之雙方對話內容,原告已向員警告知其姓名,並於員警對其告稱闖紅燈之違規事實後,不斷表示其僅係比紅燈提早1、2秒,其無資力負擔罰鍰等語,足認違規影像中之違規駕駛人及其騎乘之機車,確係原告及系爭車輛無誤。是原告主張本案舉發員警係全憑猜想亂開罰單,職權擾民云云,核與上開勘驗結果及舉發影像相悖,而乏所據。

五、結論:

(一)綜上所述,原告於前揭時、地有「駕駛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之違規行為,事屬明確,被告依法作成原處分,核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卷內事證,經核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庸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三)本件訴訟費用第一審裁判費300元,應由原告負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法 官 林婉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李虹賢附錄應適用法令:

一、道交條例:

(一)第53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

(二)第63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除依規定處罰外,經當場舉發者,並得依對行車秩序及交通安全危害程度記違規點數1點至3點。」

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1款:「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三、設置規則第206條第5款第1目:「行車管制號誌各燈號顯示之意義如左:…五、圓形紅燈(一)車輛面對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

四、處理細則:

(一)第2條第5項第3款第3目:「汽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當場舉發者,除依本條例處罰外,並予記點:...三、有本條例下列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3點:...(三)第53條第1項。」

(二)第2條第2項所定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應於到案期限內,繳納罰鍰或到案聽候裁決之裁罰基準,處罰鍰1800元。」附表:員警攔查原告過程雙方對話(本院卷第106-117頁)◎勘驗標的:員警密錄器影像 員警乙:靠邊、靠邊、靠邊停車。 原告:我有違規嗎? 員警甲:有,你有違規。 原告:我違規哪裡? 員警乙:你剛剛沒有停紅燈。 原告:有嗎? 員警甲:還沒變燈你就轉了啊。 原告:有嗎? 員警甲:有啦,大家都看著你。大家都在停等,只有你,你騎到中間的那個分隔線… 員警乙:我們在對面 員警甲:你騎到中間的那個分隔線… 原告:我可能剛剛恍神了,抱歉抱歉 員警甲:對啊,你那個還沒變燈,差2、3秒 原告:我是真的2、3秒而已,如果我故意真的要闖的話,早就闖… 員警甲:沒關係,你先熄火,我看一下駕照,你有駕照吧? 原告:有啊,這車子是我的啊 員警甲:車子是你的喔 原告:對啊,我沒有闖紅燈,我跟你講,那個如果要闖紅燈早就闖了,我只是提早了幾秒鐘 員警甲:你就是闖紅燈,我們才攔你的。 員警乙:提早了幾秒,還是闖紅燈啊 原告:沒有,就是沒有那個意圖,我沒有那個意圖,我只是看到那邊變燈了,我才那個… 員警甲:它還沒變,你就走了啊,大家都停著啊 原告:沒有,就是比較快了一點 員警甲:那就還是紅燈啊,你知道嗎? 原告:我沒有那個意圖 員警甲:我知道你不是故意的啦,但是… 原告:我真的不是故意的 員警甲:對,但是你的事實就是闖紅燈 原告:我知道,你跟我說,我以後會知道 原告:因為可能就是,我看那邊已經亮了,我就比較急了一點 員警甲:你不是故意的啦,但是你的事實就是闖紅燈 原告:我知道,所以說,你先告知一下我,我真的也不曉得那個,因為我看到那邊已經亮燈了,對啊,所以說那個 員警甲:車子是你本人的? 原告:我本人的啊 員警甲:你叫什麼名字? 原告:簡志霖 員警甲:那我們依法要對你告發 原告:我沒有那個意圖,我只是快了1、2秒,你可以先跟我講一下 員警甲:我跟你講了啊 原告:沒有,我現在知道啦,我沒有意圖 員警甲:我知道你不是故意的 原告:我如果真的要闖紅燈,我早就闖了,我只是早了1、2秒 員警甲:啊我剛就跟你講了,但是你的事實就是闖紅燈 原告:所以說,希望你能原諒我這一次 員警甲:不行啦,大家都在那邊看,我們就在你前面 員警乙:全部都在看你 原告:不是,我沒有那個意圖 員警甲:我知道你沒有那個意圖 原告:所以說,我只是提早了1、2秒,我如果真的要闖紅燈的話,我早就闖了,不會等那個,就是看那邊這樣子,我現在沒有工作 員警甲:你還有一張罰單沒有繳的,你知道嗎? 原告:我知道,因為沒有錢繳啊、沒有錢繳啊,我真的很窮 員警甲:可是你也不能闖紅燈 原告:我知道,我沒有闖,問題我沒有闖,我只是提早了一兩秒,你可以原諒我一次,我真的沒有錢 原告:我跟你講,大家都在那邊看,我們也在那邊等,你今天說我們沒看到 原告:不是,你可以原諒我這一次好不好,原諒我這一次好不好,真的你可以原諒我 員警乙:沒有,這個我們照規定就是要開單 原告:我沒有那個意圖,問題我沒有那個意圖,如果要闖,我早就闖了,我只是說,快了幾秒,快了幾秒這樣子 員警乙:好好好,車子不要動。 原告:我只是快了幾秒而已 員警乙:自己要注意一點啦, 真的啦 原告:反正,我也沒辦法,我就這樣子,就只能擺著,到時候你們只能得到債權憑證 員警甲:我們沒有得到什麼 原告:就政府 員警甲:對啊,跟我們沒關係 員警乙:我們不會得到錢 原告:反正我也沒辦法 員警甲:我們本來就沒有得到 原告:可以走了? 員警甲:等一下,等一下,我要跟你講 員警乙:來,紅單給你 員警甲:到案日期是一個月內 原告:反正我沒辦法繳 員警甲:我知道,我還是要跟你講,那邊有到案日期,然後你大概三天或五天後,你去超商或郵局可以… 員警乙:可以繳費 原告:我沒有… 員警甲:我知道,我是要跟你講,依規定我都要跟你說,到案日期是一個月 原告:OKOKOK 員警乙:好,要小心喔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裁判日期:2026-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