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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交字第 1163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4年度交字第116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桃園市○○區○○路00號7~8樓代 表 人 張丞邦 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劉惠利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黃翊祐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4日本院114年度交字第1163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法 官 謝琬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秀泙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裁判日期:2026-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