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4年度交字第1326號原 告 高醇晏被 告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代 表 人 王銘德訴訟代理人 周易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4年9月8日南市交裁字第78-SYGM10367、78-SYGM10368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經核兩造陳述及卷內資料,事證尚屬明確,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114年6月26日13時4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車輛),行經臺南市鹽水區信義路與朝琴路口時(下稱系爭地點),因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之違規行為,為警製單舉發。被告認舉發無誤,於114年9月8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款、第24條、第35條第3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等規定,以南市交裁字第78-SYGM10367號、第78-SYGM10368號裁決書,分別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18萬元,吊銷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及易處處分」、「吊扣汽車牌照24個月」(嗣經被告刪除無效之易處處分,本院卷第33頁,下統稱原處分)。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訴訟要旨:
(一)原告主張略以:
1.舉發員警於案發當時尾隨原告,在無合理懷疑之前提下,不顧交通安全,於勸導原告跨越路面邊線需使用方向燈過程,要求原告進行酒測。由於原告當時之行車動線並未產生任何交通危害,原告即無義務配合隨機攔停之酒測,上述攔檢程序顯然違法。又員警於攔查過程未全程連續錄音錄影,且未詳細告知原告拒絕酒測之相關法條及權益,導致原告無法理解法律後果,產生錯誤判斷,方拒絕進行酒測,取締程序顯有瑕疵等語。
2.聲明:原處分撤銷。
(二)被告答辯略以:
1.本件係因舉發員警於執勤過程中,發現原告駕駛系爭車輛行經系爭地點時,駛出路面邊線並未使用方向燈,遂將原告攔停盤查,於盤查過程中發現原告身上散發濃厚酒味,且酒精檢知器呈現飲酒反應,乃詢問原告是否有喝酒,故本案員警所為攔停盤查行為,並無不法。又員警於案發當時已向原告多次重複酒駕罰則及拒絕酒測之效果,經原告明確向員警表示拒絕酒測,員警方依法舉發,原告違規事實明確,被告據以裁處,並無違誤等語。
2.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院判斷:
(一)前揭事實概要欄所載各情,除後述爭點外,未據兩造爭執,並有舉發通知單(本院卷第53-55頁)、原處分暨送達證書(本院卷第57-61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114年7月22日南市警營交字第1140430309號函暨檢附之酒精測定紀錄表(本院卷第65-67頁)、駕駛人基本資料(本院卷第69頁)、機車車籍查詢資料(本院卷第71頁)、交通違規申訴單(本院卷第73頁)等附卷可證,堪信為真實。
(二)原告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之違規行為:
1.按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警察對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視受攔停對象有無飲酒徵兆,要求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而所謂「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係指執勤警察依其經驗、現場之客觀事實、或相關環境狀況所作的具體合理推論,評估具體個案之現場狀況,認有可能發生危害者之交通工具即屬之,並為攔檢採行酒測要件之合法性依據。且實施酒測檢定之對象不以攔停之汽機車駕駛人仍在行進中為限,對於該駕駛人已完成駕駛行為自行停車者,若發現有事實足認該駕駛人剛完成之駕駛行為有酒後駕車之可能性,自得對該次駕駛之駕駛人加以攔查酒測。又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汽機車駕駛人本有配合接受酒精檢測之義務,衡以人體內所可測得酒精濃度將隨時間經過而依代謝率逐漸下降,是凡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行為,無論係積極明示拒絕接受酒測檢定,抑或消極推諉拖延接受酒測檢定時間之不作為,均符合道交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款所定「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之裁罰要件。
2.經本院當庭勘驗執勤員警攔查原告全程之錄影畫面及雙方對話內容如下(對話部分另詳附表勘驗筆錄,本院卷第86-110頁:
◎勘驗標的:677-JPC第SYGM1037、SYGM10368號違規(影片
起始1分48秒處違規攔查);檔案時間4分59秒。⑴畫面時間13:36:53-13:37:06
執勤員警騎乘車輛(下稱A車) 前進,原告騎乘系爭車輛 ,出現於畫面中,行駛於A車前方,A車與系爭車輛持續前進。
⑵畫面時間13:37:07
系爭車輛行駛接近鹽水區信義路與朝琴路口,A車仍行駛於系爭車輛後方,該路口具有紅綠燈號誌,畫面中間繪製雙黃實線區隔左右兩側車道,原告行駛於畫面右方車道,右側車道路面繪製白色實線道路邊線。原告騎乘系爭車輛原行駛於上開白色實線道路邊線左側,開始向右偏移跨越該白色實線道路邊線,過程中未打方向燈,繼續向前行駛至該路口之紅綠燈號誌處停等紅燈。
⑶畫面時間13:37:08
員警見狀後驅車向前停在原告左側,雙方開始進行附表所示對話。
3.觀諸上開勘驗結果及附表所示雙方對話內容,本案員警係因目睹原告於駕駛過程中未打方向燈,方對原告進行攔停,而原告接受員警稽查時,因全身散發酒味,員警方要求原告進行酒測,亦有舉發員警書面意見為憑(本院卷第65頁)。綜合前開客觀情狀,足使具備充分專業訓練、理性謹慎之執勤員警,於攔停時點已對原告具有飲酒徵兆一事產生合理懷疑,故員警攔停系爭車輛並要求原告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自屬合法。次依附表所示雙方攔查過程對話之前後脈絡,員警於對話過程中已明確告知原告拒絕檢測之法律效果,原告復要求員警先由其吹氣,確認酒精檢知器是否亮起紅燈再做決定,員警同意原告要求,經原告吹氣後,該酒精檢知器出現紅色酒精光波感知反應,原告見聞及自行考慮後,方決定拒絕接受酒精檢測,前開過程全程錄影,並有密錄器畫面翻拍截圖及原告親簽之舉發通知單在卷可參(本院卷第53、105頁)。綜觀前述過程,員警於本件實施酒測過程已為全程連續錄影,且確實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9條之2第1項、第5項及內政部警政署修訂之「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第3點執行階段中㈣檢測酒精濃度規定,踐行詢問原告飲酒時間,實施酒測、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準此,本件舉發員警於施測過程中已盡相關法律權利之告知,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原告本於自主意識決定拒測,其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之違規行為,堪以認定,原告上開主張,均非可採。
五、結論:
(一)綜上所述,原告於上揭時、地駕駛系爭車輛,具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違規行為,事屬明確,被告以原處分裁罰原告,洵屬合法有據。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卷內事證,經核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庸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三)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第一審裁判費300元,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法 官 林婉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李虹賢附錄應適用法令:
一、道交條例第35條第1項、第4項第2款、第9項:「(第1項)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至2年;……: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第4項)汽機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8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二、拒絕接受第1項測試之檢定。(第9項)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之情形之一,吊扣該汽機車牌照二年,並於移置保管該汽機車時,扣繳其牌照;因而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得沒入該車輛。」
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9條之2第5項:「車輛駕駛人拒絕配合實施本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或第73條第2項檢測者,應依下列規定處理:一、告知拒絕檢測之法律效果:(一)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者,處新臺幣18萬元罰鍰,吊銷駕駛執照及吊扣該車輛牌照2年;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並得沒入車輛。……二、依本條例第35條第4項、第5項或第73條第3項製單舉發。
」
三、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附表:員警攔查原告過程雙方對話(本院卷第87-93頁):
◎勘驗標的:677-JPC第SYGM1037、SYGM10368號違規(影片起始1分48秒處違規攔查)-1-3分13漱口-3分50秒法律效果、677-JPC第SYGM1037、SYGM10368號違規-2-3分20秒法律效果、677-JPC第SYGM1037、SYGM10368號違規-3、677-JPC第SYGM1037、SYGM10368號違規-4 ◎勘驗內容:影片中僅有原告1人,攔查過程中與員警進行對話: (1分50秒開始) 員警:先生,你好。 原告:好。 員警:這個白線要切過來,記得打個方向燈,這路面邊線。 原告:好。 員警:要切過來,要得打個方向燈。 原告:好。 員警:身分證驗一下就好。 原告:R120261。 員警:120261,再來。 原告:491。 員警:有喝嗎? 原告:沒。 員警:沒有喔?吹一下就好,欸~等一下,你昨天有喝嗎? 原告:昨天有。 員警:你旁邊停一下,還有一點點,你檳榔吐掉,給你漱口,高醇安嗎? 原告:晏。 員警:抱歉抱歉,檳榔吐掉了嗎? 原告:對,抱歉抱歉。 員警:還有耶,你昨天喝還沒退哦,給你漱口啦。 原告:好。 員警:給你漱口。 原告:好。 員警:等一下看要吹不吹,隨便你啦,先這裡漱口,你機車先關掉,別浪費油。 員警:你昨天喝什麼? 原告:高粱欸。 員警:喔,難怪,高的嘛,好!我跟你說,我等一下給你做酒測啦,你也可以不要吹,因為你都沒前科啦。 原告:嗯。 員警:你如果萬一吹了超過,你就中了。 原告:嗯,那如果沒吹呢? 員警:聽我說,現在是這樣,可以吹氣,可以拒測,你嚼檳榔可能有高粱灰,那個也會增加你體內酒精的累積。 原告:嗯嗯嗯。 員警:這是第一個,第二個,你拒測的話,就是開一張拒測的紅單,18萬,但是可以分期。 原告:嗯。 員警:18萬可以分18期,1期1個月1萬。 原告:不要啦,不要這樣啦。 員警:你聽我說。 原告:就真的沒怎樣。 員警:再來就是交通違規會開立。 原告:開立交通違規就好,拜託一下。 員警:要不要吹你也是要決定一下,因為有錄影,好嗎? 原告:不要啦。 員警:你聽我說,水你慢慢喝,你聽我說,這樣沒辦法說,現在是這樣,拒測的話就18萬。 原告:18萬? 員警:1期1個月1萬元,1年給它繳完,法院那邊都不會有紀錄。 原告:嗯。 員警:不用去法院,單開一開,就可以離開。 原告:我就甘苦人,別這樣。 員警:你先聽我說,你先不要打斷我,交通違規會開,再來駕照吊銷,車牌扣2年,車輛移置保管,交通安全講習要去上,車輛移置保管,繳完第1期紅單,車就可以領回來,剩下再慢慢繳,繳完這件事就結束了。 原告:嗯。 員警:這是拒測,你如果有吹,0.15以下合格,但是你是喝高粱的,應該很多,0.16到0.24,包括0.16,也包括0.24,這區間所有的數字都一樣,0.16、0.17、0.18、0.19,一直到…。 員警:酒駕紅單是15000元,這就沒有分期了,15000元全繳完。再來沒開啟方向燈也會開給你,車牌扣2年,車輛移置保管,駕照要吊銷,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要去上,0.25以上,數值如果0.25以上,含0.25,這就要送法院了,同時你會多1項前科,那今天你都會在法院了,差不多10點才會回來了,酒駕、沒開方向燈都會開給你,駕照要吊銷,車牌扣2年,車輛拖吊保管,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也是要去上,吹氣就是要賭啦,會過、不過,這樣而已,拒測就保守啦,不用去法院,沒有前科,慢慢繳,繳給監理站這樣,1個月1萬元慢慢來。 原告:別這樣啦。 員警:現在沒辦法商量,現在密錄器都有在錄的,嘿呀,你想一下,因為你喝高粱的啦。 原告:沒啦,現在我沒辦法,你這樣就逼我去死而已。 員警:別這樣說,這又不是什麼大案件。 原告:…(語意不清)。 員警:高先生? 原告:罰單給你開,但是…(語意不清)。 員警:沒辦法,你還是要做選擇,好嗎?因為…。 原告:你可以讓我吃東西嗎? 員警:那沒差,你聽我說,你吃蛋白質、蛋餅,在嘴巴發酵,也是會有,現在吃荔枝也是一樣,建議你都不要,漱口現在嘴巴最乾淨,你要吹趁現在,若不要吹,就拒測,啊不然…。 原告:水再給我,好嗎? 員警:只有1罐,不然就我的水而已,沒差啦,水喝那麼久了,肝臟也稀釋了。 原告:不然我吹好了。 員警:好,要吹嗎?吹氣只有1次機會,吹氣不管有沒有超過,都不能吹第2次,了解我的意思嗎? 原告:好啦。 員警:如果你超過的話,就是0.25就要銬起來了哦。 原告:等我一下。 員警:你要去哪裡漱口?他要給你用,我沒意見,水錢不是我的 原告:好了。 員警:好,吹氣的規則都清楚嗎?0.25以上,我們就會馬上逮捕你,移送臺南地檢哦。 原告:好。 員警:1次機會而已哦。 原告:好。 員警:你不能吹下去後,要再吹第2次,也不能改拒測哦,不能哦,先跟你提醒到這。 原告:嗯嗯,好啦。 員警:你要吹?確定喔? 原告:(點頭)。 員警:好,OK!那請問你昨天飲酒結束是幾點? 原告:大概4點過。 員警:凌晨喔? 原告:(點頭)。 員警:這樣,有點危險哦,先跟你說。 原告:好。 員警:這吹下去就不能改了,所以你自己要想一下,因為你沒前科啦。 原告:嗯。 員警:申請良民證,這都會顯示出來,看你。 原告:那你重新講1次給我聽。 員警:現在是這樣啦,你可以拒測不然就是要吹氣,拒測就是罰很重,1次18萬,但可以讓你分期,18期,1期1個月,慢慢繳,然後沒打方向燈也會開給你,駕照吊銷,車牌扣2年,車輛移置保管,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要去上, 原告:等一下,我請問一下,駕照扣? 員警:這要問監理站,他要給你扣多久。 原告:嗯。 員警:你聽我說,現在就是你要不要吹,剩下的都一樣啦,剩下的規則都是一樣的。 原告:嗯嗯。 員警:拒測18萬,單開給你,你等一下就可以離開了,等一下去監理站繳完第1期,車就可以領回來,是這樣,不用去法院。 原告:那離開,我的車要留在這嗎? 員警:我先幫你停派出所,等一下移置拖吊場,這樣不用去法院,但就是投降啦,懂我的意思嗎? 原告:嗯。 員警:就是投降,我寧願繳錢,我也不要賭,不賭啦,懂? 原告:(點頭)。 員警:第2,吹氣,那吹氣一定會有數值嘛? 原告:嗯。 員警:0.15以下就合格,但0.16以上,含0.16,0.24以下,也是含0.24,那酒駕的紅單就是1張10000元,沒打方向燈的,駕照要吊銷,車牌扣2年,車輛移置保管,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要去上,那不小心0.25以上,因為你喝高粱,又喝到4點多,距離現在才8、9小時而已,剛好酒精在揮發中,你自己斟酌一下,0.25,包括0.25,含0.25,只要數值是0.25、0.26,那個都算,就馬上逮捕你,我們資料做一做,帶你去臺南地檢去開庭,那是臨時庭,之後你還會收到那個,看是簡易判…還要再開第2次,自己去換,再依判決去服刑,那當然酒駕紅單還是會開,方向燈沒打還是會開,駕照會吊銷,車牌扣2年,車輛移置保管,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要去上。 原告:車牌都要扣2年喔? 員警:都要扣2年,所以你有吹、沒吹都一樣,差在你人而已,現在0.25以上給你銬起來以後,就送你去法院,但沒這麼快,你可能要到晚上,因為還要製作資料,分局還要製作資料,你如果要去地檢的時間也差不多5點了,等檢察官吃完飯,開庭完才能回來,差不多11點。 原告:那你看,你看? 員警:我看不會準,在你個人。 原告:你感覺呢? 員警:我感覺你喝高粱,可能一半一半啦。 原告:一半一半是怎樣? 員警:依那個…。 原告:你說的是依那個重的欸,不可能沒有嘛。 員警:好啦。 原告:用那根紅色的吹,大概怎樣? 員警:用那根紅色的吹,就是有跟沒有而已,它只會顯示有跟沒有,有酒精、無酒精這樣而已。 原告:嗯嗯。 員警:我沒辦法實際知道現在你酒精有多少,包括你剛才還有吃檳榔,檳榔汁裡面有高粱灰,加減都會造成你的酒精提高。 原告:不是啊,你可以讓我吹一次,如果有我就…。 員警:一定有的,它一定有波啦,來!它一定有波啦!波一定會顯示出來。 原告:波是什麼? 員警:它這個紅一定有波啊,嘿呀。 原告:(吹氣)。 員警:有啊,還是有波亮,波還是有提高啊。 原告:好啦,不然就拒測,因為高粱沒有退那麼快,現在有年紀了。 員警:是,我沒有要勉強你,看你的選擇,因為這根也是參考用的,真正的老大是這台,它說的算。 原告:嗯。 員警:你吹氣、不吹氣,都是要靠它來作決定。 原告:喔。 員警:你吹下去多少或是拒測,我還是要按這台。 原告:嗯。 員警:好,你要拒測嗎? 原告:(點頭)。 員警:如果你拒測,你剛才選要吹,吹下去就不能改拒測了,現在拒測,等下想要吹,就不能再吹了,你確定要拒測嗎?因為我在錄影,所以還要再跟你問一次,你確定要拒測嗎? 原告:嗯。 員警:確定了,好!派出所在那裡而已,等一下你鑰匙拔給我,用牽的走一段路去派出所,好嗎?坐巡邏車也不好看吧? 原告:我就沒力氣,你還要我牽? 員警:這樣喔,我叫巡邏車來載? 原告:別這樣啦。 員警:老大,這邊簽名一下。 原告:…(語意不清)。 員警:因為顧慮到…這是什麼?一起用走的回去,我陪你走,這樣子? 原告:好啦好啦。 員警:你坐車就難看,我陪你啦。 原告:走吧。 員警:你這先簽名,你這先簽名。 原告:不是啦,可以不要嗎? 員警:沒辦法,我跟你說,現在都沒辦法,現在密錄器換這種大台的,這都沒辦法,這都WIFI連線,網路上都…你只要一個檔案在錄,它就直接燒錄到雲端的系統,這都沒辦法,這都跑不掉的,比如說我現在跟你說話,每一句話,包括剛才規則我講錯,都是我要負責的,這真沒辦法,這邊先簽名!拒測沒有酒測值,酒測欄這邊簽名,走過去差不多5分鐘而已啦,你這叫巡邏車來載也是可以,看你!但怕你感覺不好,有的人忌諱坐巡邏車,看你要坐車還是用走的。 原告:用走的。 員警:用走的啦,還有一份,好啦,我們先來對面,這這這左轉!左轉! 原告:(牽車走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