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交字第 1345 號判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4年度交字第1345號原 告 劉昱佐被 告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代 表 人 王銘德訴訟代理人 周易律師

府交通局交通事件裁決中心)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4年8月29日南市交裁字第78-SYAN11011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本件係屬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第1項第1款所稱交通裁決事件,且事證明確,爰依同法第237條之7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裁判。

貳、爭訟概要:

一、事實:原告駕駛車牌號碼000-000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車輛),於民國114年5月30日下午10時50分許,行經臺南市○區○○○路0段00號前,為警認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之違規行為。

二、程序歷程:經警於114年5月30日填製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掌電字第SYAN11011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原舉發通知單)當場舉發,即移送被告處理。而原告已於應到案日期前到案聽候裁決。惟被告函請舉發機關查復後,仍認原告有本件違規行為,於114年8月29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款、第24條第1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下稱處理細則)第41條、第43條、第44條、第67條等規定,開立交裁字第78-SYAN11011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裁處原告「一、罰鍰新臺幣(下同)18萬元,吊銷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參、原告主張略以:

一、原告否認曾飲酒,但曾飲用不明飲料,員警固提供礦泉水給原告,但原告於接受酒測時,顯然未距飲用不明飲料結束時間已達15分鐘,原告旋即在10分鐘內連續被施以3次酒測,原告不諳檢測流程導致檢測失敗,員警即認逕認原告拒絕配合,員警所憑認定拒絕配合酒測之基準,不符法律保留原則。又酒測過程中是否全程錄影,員警是否曾告知原告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等舉發程序是否合於規定,均有探究之必要等語。

二、並聲明:原處分撤銷。

肆、被告答辯略以:

一、原告於盤查過程中均堅稱未飲酒,自無須等待原告休息15分鐘後再行酒測。員警復已告知拒絕測試之法律效果,原告仍以不吹氣的方式消極不配合酒測,原告違規事實明確,舉發程序並無違法,被告據以裁處,洵無不合等語。

二、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伍、應適用之法規範:

一、處罰條例㈠第35條第1項第1款:

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機車駕駛人處1萬5,000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3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至2年;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㈡第35條第4項第2款:

汽機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18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二、拒絕接受第1項測試檢定。

㈢第24條:

汽車駕駛人或汽車所有人違反本條例規定者,除依規定處罰外,並得令其或其他相關之人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㈣第65條第1項第1款、第3款:

汽車所有人、駕駛人違反本條例,經主管機關裁決書送達後逾30日之不變期間未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或其訴訟經法院裁判確定,而不繳納罰鍰或不繳送汽車牌照、駕駛執照者,依下列規定處理之:一、經處分吊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由公路主管機關逕行註銷。三、罰鍰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㈤第67條第2項:

汽車駕駛人曾依第35條第4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二、警察職權行使法:㈠第6條第1項第6款、第2項規定: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第1項第6款)。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第2項)。

㈡第8條第1項第1、3款:

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三、處理細則:㈠第19條之2第5項第1款:

車輛駕駛人拒絕配合實施本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或第73條第2項檢測者,應依下列規定處理:一、告知拒絕檢測之法律效果:(一)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者,處18萬元罰鍰,吊銷駕駛執照及吊扣該車輛牌照2年。

㈡第19條之2第1項第1、2、3、4款:第1款:

對車輛駕駛人實施本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或第73條第2項測試之檢定時,應以酒精測試儀器檢測且實施檢測過程應全程連續錄影,並依下列程序處理:一、實施檢測,應於攔檢現場為之。但於現場無法或不宜實施檢測時,得向受測者說明,請其至勤務處所或適當場所檢測。第2款:

詢問受測者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結束時間,其距檢測時已達15分鐘以上者,即予檢測。但遇有受測者不告知該結束時間或距該結束時間未達15分鐘者,告知其可於漱口或距該結束時間達15分鐘後進行檢測;有請求漱口者,提供漱口。

第3款:

告知受測者儀器檢測之流程,請其口含吹嘴連續吐氣至儀器顯示取樣完成。受測者吐氣不足致儀器無法完成取樣時,應重新檢測。

第4款:

因儀器問題或受測者未符合檢測流程,致儀器檢測失敗,應向受測者說明檢測失敗原因,請其重新接受檢測。

㈢第2條第1、2項:

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程序及統一裁罰基準依本細則之規定辦理。

前項統一裁罰基準,如附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以下簡稱基準表)。

㈣處理細則第43條第1項規定暨其附件基準表: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裁決,應參酌舉發違規事實、違反情節、稽查人員處理意見及受處分人陳述,依基準表裁處,不得枉縱或偏頗。

基準表:

拒絕接受第35條第1項測試之檢定 ,於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者,小型車處罰鍰額度為18萬元。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駕駛執照,且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陸、本院之判斷:

一、本件爭訟概要欄所載之事實,除原告爭執員警酒精檢測程序有上開違法瑕疵等節之外,其餘兩造均不爭執,並有原舉發通知單、原處分、送達證書、駕駛人基本資料報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陳述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114年7月30日南市警一交字第1140424087號函暨檢送之光碟、職務報告、違規影像截圖、拒測酒測單等件在卷可稽(詳本院卷第65至94頁),堪認為真實。

二、本院依據下列各情,認定原告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之違規行為事實,且原處分裁處結果,並無不當違法,說明如下:

㈠證人即舉發員警吳育賢證述:巡佐尹吉利、警員吳育賢、警

員蔡明哲及警員王任信於當日20時至24時擔服局頒防制危駕勤務勤務,依分局安排之勤務規劃,於22時至23時在中華東路一段66號前(國賓影城前)實施路檢,並依勤務規劃擺設酒駕勤務之告示。原告於 22時36分(監視器時間:22時49分)駕駛系爭車輛行經路檢點時,因其神情緊張,為警指揮至路邊盤查。員警並於稽查期間,聞到其有酒味道,即使用酒精感知器檢驗後,發現有酒裝精反應,故詢問其是否有飲酒,原告堅稱其未有飲酒或吃含有酒精之食物等,然因其有酒味,員警遂提供漱口水供該駕駛漱口,又因該駕駛稱其未有飲酒,故未給予該駕駛15分鐘之休息時間,便要求其接受酒測並告知其相關酒測規定及權利,而原告便以抽菸或打電話詢問友人之藉口規避酒測,又於員警對其實施酒測期間,以不吹氣之方式消極不配合,次數達3次以上,員警始於22時50分(23時03分)列印拒測之酒測單,現場查扣系爭車輛並依法製單舉發,原告則拒絕簽收舉發單。上開稽查期間全程均有錄音錄影,實施酒測之過程均符合規定。以上有德高派出所114年7月3日職務報告1份在卷可參(參見本院卷第81頁)。是事發地點係經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指定設置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處所,堪以認定。

㈡經本院勘驗當日採證影片,結果如附件所示,有本院勘驗筆

錄及截圖等件在卷可稽(參見本院卷第106至116、119至122頁)。則依上開勘驗結果及截圖,可察員警確已在事發地點設立攔檢站執行酒測稽查勤務,則員警攔停原告查驗身分,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攔檢程序。而參酌原告前經員警持酒精感知器檢驗後,有立即顯示有酒精反應,足認員警前揭證述其等攔查原告時,發現原告身上有明顯酒味等節並非訛稱,堪信為實。其等對原告稽查身分期間,既發現原告身上有酒味,可疑有飲酒後駕車之違規或犯罪行為,故其當場要求原告接受濃度稽查檢驗,確有正當理由,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1、3款規定要件,並無違法。又員警對其執行酒駕稽查期間,錄影時間具有連續性,且可察原告屢次不願依指示張口吹氣,亦無任何配合稽查之具體行為,甚至不斷要求員警先讓其抽菸、打電話詢問友人後再為檢測,客觀上顯有藉此推諉、拖延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時間,以使體內酒精濃度降低而規避酒測處罰之意圖,就其整體言行以觀,實質上係採取消極之不配合手段,以達拒絕接受酒精測試之目的。而員警見狀亦均有立即制止,明確告知該等行為形同拒測,並多次勸導,同時亦有向原告確認是否拒測,及數次告以拒絕檢測之法律效果後,原告仍依然如故。綜觀上開員警此部分執法過程,符合處理細則第19條之2第1項規定之檢測程序,並無違背正當法律程序,且原告確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違規行為事實,應可認定。另查,員警於執法過程中已告知原告前揭相關規定法律效力,原告對於上述規定應有認知,卻仍為本件違規行為,其主觀上至少具有過失,亦可認定。從而,原告該當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款規定之處罰要件,應堪認定。

㈢被告依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款、第24條、處理細則第43

條第1項規定暨其附件基準表裁處原告罰鍰18萬元、吊銷駕駛執照,並命原告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亦屬有據,符合平等原則、行政自我拘束原則,且無違反比例原則,而無裁量違法情形。從而,原處分依法裁處,於法自無不合。至原處分主文關於罰鍰依法移送強制執行、逕行註銷駕駛執照,及自裁決日起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部分,僅係依處罰條例第65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67條第2項規定對原告所為之說明,核屬具教示意義之觀念通知性質,併予敘明。

三、對原告主張不採之說明:員警自對原告發動攔查及命原告接受酒測之執法過程,有連續錄音錄影,並於稽查期間已明確告知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並再確認原告是否拒簽、拒收舉發單,均符合前揭法令規範,並無違背正當法律程序,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又參酌處理細則上開規定,並未明定於受測者不告知其飲酒結束時間者,仍需於攔檢後達15分鐘始可進行酒精檢測等情,是原告主張員警此部分執法程序有未全程連續錄音錄影、未告知原告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未等待15分鐘即逕行實施酒精檢測等程序瑕疵,均無理由。再參酌員警對原告實施酒精檢測行為共3次,於各次檢測時均有明確指示請原告張口吹氣,並於各次檢測亦有多次告以其未依指示張口接受檢測,形同拒絕接受酒精檢測行為等語,並對原告為勸導行為。綜觀員警整體執法過程,堪認原告已有多次機會及足夠時間,可充分思考是否接受酒精檢測,原告卻始終未張口接受吹氣檢測,亦無任何表示願意接受檢測之言行舉止,員警據此認定原告該等消極不配合檢測之行為係拒絕接受檢測之意,洵屬有據,況原告當場從未爭執其已依指示配合接受檢測等情,益徵原告確無配合員警指示為酒精檢測之意願及行為。因此,原告主張其係因不安檢測流程而導致檢測失敗,員警逕以其檢測失敗3次,認原告拒絕酒測,有違法疏失等節,亦無可採而無理由。

四、綜上所述,原告確有本件違規行為事實,被告依法裁處,核其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均無不當違法,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柒、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捌、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提出之攻防方法、陳述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玖、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規定,由敗訴之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法 官 黃姿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映君附件:

一、檔案名稱「2025_0530_225052_385(22時49分58秒) 攔查過程」:

㈠22:48:51-22:49:14,執勤員警於中華東路66號前設立攔

檢站,攔檢站內之內側車道停有巡邏警車,並用三角交通錐將該路段二汽車道及一機車道減縮為汽、機車各一車道。現場實施攔查員警均身著警察制服及黃色反光背心,並手持閃光指揮棒立於執勤區內(截圖1)。

㈡22:49:15-19,員警右手平舉指揮棒,吹出哨音,指示前方機車停車受檢(截圖2)。

㈢22:49:20-30,系爭車輛停車於員警前方,員警指示原告停往路邊(截圖3)。

㈣22:49:31-22:53:51,原告「我報號碼就好」、密錄器員

警:「你身分證字號念一次」,原告報明身份證字號及姓名。密錄器員警:「有喝酒嗎? 」、原告:「沒有」、密錄器員警:「大力吹個氣( 遞出酒精檢知器) 」,酒精檢知器閃出亮光,並發出「你喝酒了」的聲音( 截圖4),密錄器員警:「你喝什麼? 」、原告:「我沒有喝阿」、密錄器員警:

「怎麼會有,你剛有喝漱口水嗎? 」、原告:「沒有。剛去吃飯而已,這個是綠茶( 拿起手搖飲喝) 」,密錄器員警拿起酒精檢知器,原告:「再一次」,密錄器員警: 「大力吹個氣,久一點久一點,再一次( 酒精檢知器閃出亮光,截圖5),有捏,你喝什麼? 」、原告:「喝飲料而已」、密錄器員警:「先旁邊一下」、員警:「測一下」、密錄器員警:「你確定? 很亮耶,你剛剛...」、原告: 「我沒有喝酒」、員警:「沒關係啦,有亮,我們當然是會給你做酒測,希望你能過就好了,你昨天喝多少? 還是今天的? 」、原告: 「都沒喝」、密錄器員警:「都沒喝」、員警:「都沒喝喔,還是吃其他酒類的東西? 」、員警: 「薑母鴨也沒有嗎? 」、密錄器員警:「薑母鴨有加酒你知道嗎? 」、員警:「沒關係啦,我們照規定,你都沒有吃薑母鴨? 」、原告:「沒有」、員警:「沒有喔」、密錄器員警:「還是中午有吃什麼嗎?」、員警:「昨天有沒有喝啦? 」、原告:

「吃肉粽。沒有喝」、密錄器員警:「你是做什麼的? 」、原告:「服務業」、員警:「你說沒有喝,那我們就直接做酒測了喔」、密錄器員警繼續請原告報明身份證字號,員警:「你酒味很重」、密錄器員警:「你先不要喝了( 制止原告喝手搖飲) 」、員警:「不要喝了,你戴口罩都聞得到味道」、密錄器員警:「你到底喝什麼? 你自己老實說」、員警:「我告訴你,你是喝多少啦」、原告: 「我沒有喝阿」、員警:「等一下如果我們測出來,你要是堅持沒有喝,我們就直接給你做酒測,因為你都沒有告知我你什麼時候喝的,什麼地點,就直接給你做酒測。我現在跟你講厚,你酒測現在0.15到0.18,我們是開單扣車人放行,0.25以上我們就觸犯公共危險罪囉」、原告:「是」、密錄器員警:「你確定沒喝酒厚」、員警:「我們會開始執行酒測囉,剛剛有先跟你做那個感知器」、原告:「我要求先漱口喝水」、員警:「可以啊」,密錄器員警前往警車取水,員警:「你有要求我們一定會,但你也要配合我們」、密錄器員警:「這是沒有開過的」,原告喝水(截圖6),員警: 「不用到那邊,過來這邊就可以了,我們現場原地做酒測」、員警:「這是給你漱口不是喝,我再講一次,是漱口不是給你喝」,原告繼續原地喝水(影片結束) 。

二、檔案名稱「2025_0530_225351_386」:

22:53:51-22:56:51,影片承上,員警:「拒測有跟他說啦」、密錄器員警:「還沒,等他漱完」、員警:「你漱完了吧」,密錄器員警:「你酒味很重捏」、原告:「有嗎? 」、員警:「有啦,口罩戴著都...」、密錄器員警: 「我口罩拉下來,味道都出來,你自己...」、員警:「我跟你說,我們酒測規定,拒測效果」、原告:「你說你說,我抽一下菸」、員警:「不能抽菸」、密錄器員警:「我們就直接測了,你說你沒喝」、員警:「我們漱完口後,我們避免有雜質,我們可以拒絕讓你抽菸,來給我執行酒測,1.罰新臺幣18萬,2.有權吊銷你的駕照、3.道路安全講習,4.我們有權執行扣車,如果你再犯者,我們18萬再累計18萬,看到時候你是第幾次,我們依法來給你做偵辦,來麻煩你配合我們做酒測,我們現在開始執行酒測。臺南第一分局德高派出所,我們現在聯合一分局在中華東路1 段國賓影城前的路檢,我們是依據分局所核定的勤務,請你配合。給你新的,打開來」、員警:「新的給你自己看( 指吹嘴) 」、原告:

「你們這樣我會怕」、員警:「怕什麼,我們都是照規定來的,我們有錄影,給你漱口,請你打開,如果你不打開,我會幫你打開,我們全程都是有錄影的」、原告: 「你們都有密錄器我知道」、員警:「你打開阿,我們現在做酒測」、原告:「我可以抽個菸嗎? 」、員警:「不可以」、密錄器員警:「怕你嘴巴會有其他殘渣啦」、原告:「沒有,你們這樣讓我壓力很大」、員警:「我們現在拿新的,當你面打開來( 撕開吹嘴包裝) ,我們插新的酒測器,我剛已經對你宣讀要做酒測了,來,往前,麻煩你配合」、原告:「讓我抽個菸啦」、員警:「不可以」、密錄器員警:「先生麻煩配合」、員警:「你消極不配合,拒絕我們酒測,我們會再開始宣讀你的權利。現在為我們民國114 年5 月30日,現在時間為10點45分,我們現在告知你,請做第一次吹氣酒測,開始來,你往前,嘴巴來」、原告:「我抽一下菸」、員警:「不行。我再請你往前」、原告:「我又沒怎麼樣」、密錄器員警:「你身上酒味那麼重」、員警: 「你嘴巴張開」、密錄器員警:「像吹氣球一樣」、員警: 「嘴巴張開」、密錄器員警:「你之前有紀錄,你知道怎麼測,你就直接測了吧,好不好」、員警:「嘴巴張開」、密錄器員警:「你這樣拖」(影片結束) 。

三、檔案名稱「2025_0530_225651_387」:

22:56:51-22:59:51,影片承上,密錄器員警:「損失也是你啊」、員警:「來。叫什麼名字,你叫什麼名字? 」、原告正確說出姓名,員警:「我現在第一次告知你,你現在嘴巴也不張開,已經是拒絕配合酒測的樣態之一,現在第一次告知你,現在是晚上22時45分了,請你嘴巴張開,然後含住我們吹嘴直氣吹氣」、員警:「嘴巴張開」、員警:「來,請你來,嘴巴張開,嘴巴張開,你嘴巴沒有張開,請你嘴巴張開,你沒有張開,你牙齒頂著,嘴巴張開,你嘴巴張開( 原告拒不張開嘴,截圖7)」、密錄器員警:「你到底要不要測? 你不要測,我們就拒測處理了喔,先生」、員警:「我再告知你一次拒測的效果,1.罰新臺幣18萬,2.有權對你做扣車,3.施以道路安全講習,4.我們會吊銷你的駕照。我們現在告知你的時間為民國114 年5 月30日22時45分。

我們再第2 次告知你,來,請你嘴巴張開,請你嘴巴張開」、原告:「我抽一根菸,好不好」、員警:「不行。我們剛剛已經跟你講了」、密錄器員警:「不要再拖時間了」、員警:「請你嘴巴張開」、密錄器員警:「不會因為1 、2 分鐘,酒測值就有什麼變化,那是不可能的」、員警:「我跟你講啦,過就是會過,你要自己有信心」、密錄器員警:「你說你沒喝嘛,你在怕什麼? 」、員警:「對呀,你說沒喝,你就大膽做酒測嘛」、密錄器員警:「你不是說你身上沒有酒味嗎,對呀,那你在怕什麼」、員警: 「嘴巴張開」、密錄器員警:「劉先生,第2 次了喔,第2 次了喔,再一次就拒測了喔」、員警:「我跟你講,我們一定會給你機會,已經是第2 次告知你了,如果我現在再喊第3 次,你拒絕酒測,消極不配合,我們依法會提出拒測的罰單。來,嘴巴張開,請你嘴巴張開來」、員警:「先生,現在晚上10點46分,你要做酒測嗎? 不要的話,消極不配合,就視同你拒測了喔,已經給過你3 次機會囉」、員警: 「來,嘴巴張開來」、原告:「讓我抽根菸好不好」、員警:「我們不會讓你抽菸,因為已經讓你漱完口了,漱完口要確實保持你嘴巴沒有異物,所以我們要執行酒測,我也給你漱口水了,好不好,來,請你嘴巴張開來,用力,你只是頂著我,嘴巴張開,你整個張開」、密錄器員警:「像吹氣球,你剛飲料怎麼喝」、員警:「來,嘴巴張開」、密錄器員警:「你剛用吸管,現在就不會用? 」、員警:「來,嘴巴張開嘛,你嘴巴沒有張開,我怎麼弄,嘴巴張開來」、密錄器員警:「第3次囉,已經進入第3 次囉」、員警: 「現在跟你講喔,你叫什麼名字? 」、原告正確講出姓名,員警:「現在民國11

4 年5 月30日,來,時間,晚上」( 影片結束) 。

四、檔案名稱「2025_0530_225951_388」:

22:59:51-23:02:51,影片承上,員警:「10點46分」、員警:「10點46分厚,來,看清楚,10點46分。我們要對你做第3 次,請你配合吹氣,如果你不配合,屬於我們3 次拒絕不配合的情況之下,我們依法開出拒測單,會扣你的車,罰新臺幣18萬,吊銷駕照,不得再考領,而且還會請你施以道路安全講習,來,嘴巴張開,請你整個嘴巴張開,嘴巴張開,呼氣,呼,沒有呼氣喔,沒有呼氣出來。嘴巴張開,你沒有張開阿,你不用怕啦,要對自己有信心,我們已經宣讀3 次,如果你再真的吹不出來,也拒絕,我們就直接開出拒測單」、員警:「好,沒意見厚」、密錄器員警: 「他有個味阿,味很重」、原告:「沒有味,我沒聞到」、員警:「來,嘴巴張開,嘴巴張開來啦,你做廚師裡面你的東西一定就會有點酒味,你對自己怎麼會那麼沒信心捏」、原告:「我沒聞到味道」、員警:「你味道很重,你是,嘴巴張開」,密錄器員警:「好了啦,所以你不測,第3 次啦,我們就開啦,鑰匙」、員警:「我們已經是第3 次了,這裡是臺南第一分局,我們是聯合擴檢我們的路檢勤務,現在執行的地點臺南市東區,來,往前來,不要往後退,危險,為中華東路1 段國賓影城旁,你因已3 次拒絕警方對你實施呼氣酒測,警方依法現在要開出拒測單,你有沒有意見要表示?你現在要測嗎? 說話,要測還是不測,請你說話」、密錄器員警:「你消極不配合也是拒測喔」、原告:「我想抽根菸」、員警:「不行,我已經再跟你講一次了,就是不行,這會影響酒測的數值,不可能讓你」、原告:「抽根菸...」、員警:「不行,不行。我剛讓你漱完口,就是清除嘴巴最乾淨。現在你已經達到我們消極不配合拒絕酒測,我們依法跟你開出拒測單」、原告:「不然你讓我含根菸」、員警:「不可能。現在就是要就現在」、密錄器員警:「最後一次」、員警:「最後一次,不要說我沒人情味啦」、密錄器員警:「最後一次囉」、員警:「我再給你一次機會」、密錄器員警:「你到底要不要測? 」、員警: 「我一定還會再宣讀第4 次」、原告:「警察,你讓我再抽根菸」、密錄器員警:「沒有沒有,不用抽」、員警: 「我不會讓你抽菸啦」、密錄器員警:「不要浪費大家時間」、員警:「我還是一樣,現在時間是我們那個22點49分,我們現在來執行告知你,第4 次口頭告知你,你如果拒測,消極不配合的情況下,警方請你吹氣酒測,我們會罰新臺幣18萬」(影片結束)。

五、檔案名稱「2025_0530_230251_389」:㈠23:02:51-23:04:05,影片承上,員警:「吊扣駕照不得

再考領,有權對你做扣車,施以道路安全講習,累進罰18萬加18萬,以此類推。你叫什麼名字? 」,原告正確說出姓名,員警:「我現在馬上給你,來,嘴巴張開,你頭轉過去,要吹要吹喔,吹出來啦,你不會吃虧,這是你的權益來,嘴巴張開,呼,要呼,該員都沒有實際呼氣,我們看都只有請吹氣,他都沒有呼氣,來,該員一樣,屬於拒絕酒測的情況,我們依法執行拒絕酒測」、密錄器員警:「你那個鑰匙」、員警:「要扣車? 鑰匙請你拿出來」、密錄器員警:「你的機車鑰匙是哪一把? 這把嗎? 」、員警:「列印了」、員警:「你叫什麼名字? 」,原告正確說出姓名,員警:「我們現在依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35條第4 項,我們依規定,對你開出拒測罰單,我們會請你簽名,今天你的車,我們會給你查扣,請你簽名一下。菸等一下再抽,我們要確定你先簽名」。

㈡23:04:06-23:05:50 ,影片承上,密錄器員警使用無線

電聯絡同事拿扣車單,並走向警車後折返,背景音可聽見員警與原告仍在對話。員警:「這個已經在國賓影城旁邊,請你不要抽菸,22點50分,我們開出拒測的罰單,現在是民國

114 年5月30日,案號287,我們的酒測感應原件,序號是A242780」,密錄器員警再度走回警車處,反覆打開車門找尋物品,後朝現場走回。員警:「我跟你講,你今天在我們酒測...」( 影片結束) 。

六、檔案名稱「2025_0530_230551_390」:

23:05:50-23:08:51,影片承上,密錄器員警回到現場,員警:「你身分都沒有查出來? 」、密錄器員警: 「有阿,查出來了」,員警:「這個地方是我們路檢站,就是我們分局所核定酒駕的地點,所以我們有權攔查你,我跟你講,你現在趕快,來來來,你不用講那麼多,你要不要簽名?」、原告:「我又沒有罵你,我又沒對你們怎麼樣」、員警:「你要不要簽名? 我現在跟你講,我剛已經跟你講了」、員警:「你安全帽先脫下來,安全帽」、原告: 「我打個電話問一下」、員警:「你安全帽先脫下來啦」、原告:「我打電話給我認識法律的嘛」、員警: 「你現在我們是依據我們在執行過程中,你都不配合我們警方了,我們先把程序完成再說,如果你再拒絕不配合我們警方的時候,我們還會有更需要的法律要件進去喔,來給他寫」、原告:「我又沒有反對或怎麼樣」、員警: 「我跟你說,你不要跟我講這些,就是你跟我拖時間,你就是拒絕酒測,我們單已經開出來了」、原告:「我是說我打一下電話」、員警:「不可以」、原告:「為什麼不可以讓我打電話? 」、員警:「現在在執行公務過程中,我們要告知你所有的權利,而不是你今天你想要怎麼樣就怎麼樣,我們已經在稽查點告知你所有的權利了,你就必須要配合警方,在依據我們作的酒駕勤務中,請你配合,中華東路1 段,我已經跟你講了,這些我們都一樣會呈出去,這是國賓影城」、原告: 「我問一下我認識的朋友」、員警:「不是認識的朋友,行為人是你,你跟你朋友沒關係」、原告:「阿我問一下我朋友,我本來就有權利可以問」、員警:「國賓影城前」、原告:「我有權利打個電話向人請教吧」、員警:「請教,你再向法律專家請教。你來這裡,帶他過來,你過來,給他錄影,373-MAT是你今天騎的機車? 是嘛,你有沒有意見? 」、原告:「沒有」、員警:「來來來,我一樣在你面前寫」、原告:「我問一下法律的,看這要怎麼處理嘛,我有權利問吧,不可能說,我也沒對你怎樣阿,我問一下」、員警:「他身分證字號幾號? 」,密錄器員警回覆原告身分證字號,原告:「我可以問吧,我保留一下我的權益,我問一下」、員警:「保留你的權益,那是你去跟法院講吧」、原告:「沒啦,我問一下。我沒有跑啦,我又沒有怎麼樣」、員警:「這裡是公共場所,我告訴你,我在執行我的警察權力,請你站好」、原告: 「我又沒有怎麼樣」(影片結束) 。

七、檔案名稱「2025_0530_230851_391」:

23:08:51-23:11:51,影片承上,員警:「四處跑,就是在違反我們警方行使職權,站好,你(報原告身分證字號)

有沒有意見? 身分證字號是不是你的? 出生年月日給我」,原告答覆出生年月日,員警:「是民國嗎?82 年?(原告點頭) ,06,15,好,你叫什麼名字? 」,原告告知名字寫法,原告:「沒有啦,我問一下,我又沒有怎麼樣,你要先讓我問阿,我有權利可以問」、員警:「我跟你講,你還可以問的啦」、原告:「這是我個人的權利」、員警:「你都說你的權利,但你都沒有配合警方,跟你作所謂拒測的過程。拒測,然後你要不要簽名? 要不要簽名? 」、原告: 「我問一下」、員警:「我跟你講,你簽還是一樣可以申訴啦,跟你講,簽才是你的權利,你要搞清楚」、原告: 「我先問嘛」、員警:「不是,是你自己犯的法,違規是由你來簽名」、員警:「你現在對我們執法過程,有什麼意見啦,沒有意見就請你簽名」、員警:「沒關係啦,你有意見你去跟法官講,我們會附出去啦」、員警:「你要不要簽? 你要簽嗎? 」、員警:「你拒測,而且你要不要簽? 我現在告知你」、員警:「酒測單跟罰單的部分」、原告:「我先問一下看怎麼處理」、員警:「那就是拒簽拒收」、員警: 「那消極不配合阿」、員警:「拒簽」、原告:「我從頭到尾也都沒有怎麼樣,我只說要問一下而已」、員警: 「好,拒簽拒收。來,我們罰單念給你聽厚( 複述罰單所載內容) 請問你要不要簽名? 我現在拿筆給你,你要簽名嗎? 我們現在已告知你,22點50分,中華東路1 段66號,國賓影城前,請問你要不要簽名? 」、原告:「我要先問一下律師」、員警:「不好意思,律師你慢慢去問啦,我現在在現場宣讀,你就要回應我,你要不要簽,好,拒簽,請問你要不要收? 」、原告:「我不能問嗎? 」、員警:「你現在要不要收? 」、原告:「沒辦法,我又沒怎麼樣」、員警: 「你沒怎麼樣! 你有酒味,你就是拒絕酒...」(影片結束) 。

八、檔案名稱「2025_0530_231151_392」:

23:11:51-23:14:51,影片承上,員警:「拒絕酒測,你沒有走不走的問題」、原告:「我又沒有要走」、員警: 「我們現在拒簽拒收」、原告:「我只是說要問一下而已」、員警:「現在民國114 年5 月30日,現在22時59分,你拒簽拒收。再來,我們還有一張扣車的罰單,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35條第9 項,我都念給你聽啦,這張罰單( 複述罰單所載內容),這個,因為我們要查扣車輛,我們一定要念給你聽,因為依據前面第35條第4 項拒測,所以我們依第35條第9 項,必須要跟你扣車扣牌,我們要拖回去我們的臺南市的拖吊場以及到我們的作業中心去,請問這張你是否要簽名? 」、員警:「你不簽名,好,搖頭。沒關係,那你要不要收? 要不要收? 你也不收,拒收」、原告:「我問一下」、員警:「現在民國114 年5 月30日,你看一下那個時間,現在時間23點01分,我們這兩張依法告發,你拒簽拒收,你就自己到監理機關去補發了,我現在跟你講,我們都會送到監理機關,那我們現在,你現在安全帽及自己私人物品,看一下有沒有貴重物品,其他我不要。他的那個鑰匙」、原告:「我先問一下」、員警:「沒有,來來來,你過來,我現在就要請你,等一下我會讓你拿,鑰匙我們打開給你看,你的安全帽拿走,這個我們不需要,你檢查一下裡面的東西,好不好」( 影片結束) 。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裁判日期:2026-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