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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交字第 1351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4年度交字第1351號抗告人 即原 告 高熙鴻上列抗告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抗告人對民國115年7月10日本院114年度交字第1351號行政訴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按交通裁決之抗告,按件徵收新臺幣(下同)300元,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經查,抗告人提起抗告,尚未繳納抗告裁判費,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3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法 官 黃姿育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裁判日期:2026-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