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4年度交字第28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家豪上訴人即原告因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間之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14年12月29日本院114年度交字第287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本件應徵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法 官 黃姿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孟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