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4年度交字第643號原 告 吳唯銘被 告 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區監理所代 表 人 馮靜滿訴訟代理人 曾秀招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民國114年5月14日裁字第82-OOOOOOOOO、82-OOOOOOOOO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民國114年5月14日裁字第82-OOOOOOOOO號裁決,關於處原告3年内不得考領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部分撤銷。
民國114年5月14日裁字第82-OOOOOOOOO號裁決撤銷。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新臺幣150元,餘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本件事證已臻明確,本院認無經言詞辯論之必要,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114年2月3日2時56分、3時許,駕駛OOO-OOO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車輛)行經屏東縣○○鎮○○路000號,因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汽車駕駛人於5年內違反21條第1項規定2次以上者」,及「汽機車駕駛人有第35條第4項第2款」之違規行為經警當場欄停舉發。被告於114年5月14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款、第21條第2項開立裁字第82-OOOOOOOOO號裁決書,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204,000元,3年内不得考領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復於同日依處罰條例第35條第9項開立裁字第82-OOOOOOOOO號裁決書,處原告吊扣汽車牌照24個月(下合稱原處分)。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訴訟。
三、原告主張及聲明:原告確實有配合吹氣,不是拒測。被處罰第2次無照駕駛部分沒有意見。並聲明:原處分撤銷。
四、被告答辯及聲明:呼氣酒精濃度測試器既係用於對不特定對象測試之儀器,其設計上自以簡易為原則,僅需依正常方式吹氣即可輕易完成檢測,苟非受測者因抗拒測試而故意以唇舌抵住吹管或以其他方式減少吹氣進入儀器,當不致發生無法完成測試之情。依採證影片可見原告吹測30餘次均未成功,故視為消極不配合。原告並未肇事,且受測當下對談自如,並無客觀上無法實施吐氣酒精濃度檢測之情況,故無從申請移由醫療或檢驗機構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測試檢定。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本院之判斷㈠應適用之法令
1.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2.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機車駕駛人處15,000元以上90,000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3,000元以上120,000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至2年;附載未滿12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2年至4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3.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款:汽機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180,000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拒絕接受第1項測試之檢定。
4.處罰條例第35條第9項:汽機車駕駛人有第1項、第3項至第5項之情形之一,吊扣該汽機車牌照2年,並於移置保管該汽機車時,扣繳其牌照;因而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得沒入該車輛。
5.處罰條例第67條第2項前段、第7項規定:(第2項)汽車駕駛人曾依第35條第4項前段吊銷駕駛執照者,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第7項)第1項至第4項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規定,於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執照經吊銷或註銷者,適用之。
6.處罰條例第21條1項1款、第2項規定:(第1項)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第2項)汽車駕駛人於5年內違反前項規定2次以上者,處24,000元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7.處罰條例第24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或汽車所有人違反本條例規定者,除依規定處罰外,並得令其或其他相關之人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8.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9之2條第1項、第4項及第5項第1款第1目:(第1項)對車輛駕駛人實施本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或第73條第2項測試之檢定時,應以酒精測試儀器檢測且實施檢測過程應全程連續錄影,並依下列程序處理:一、實施檢測,應於攔檢現場為之。但於現場無法或不宜實施檢測時,得向受測者說明,請其至勤務處所或適當場所檢測。二、詢問受測者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結束時間,其距檢測時已達15分鐘以上者,即予檢測。但遇有受測者不告知該結束時間或距該結束時間未達15分鐘者,告知其可於漱口或距該結束時間達15分鐘後進行檢測;有請求漱口者,提供漱口。三、告知受測者儀器檢測之流程,請其口含吹嘴連續吐氣至儀器顯示取樣完成。受測者吐氣不足致儀器無法完成取樣時,應重新檢測。四、因儀器問題或受測者未符合檢測流程,致儀器檢測失敗,應向受測者說明檢測失敗原因,請其重新接受檢測。實施前項檢測後,應告知受測者檢測結果,並請其在儀器列印之檢測結果紙上簽名確認。拒絕簽名時,應記明事由。(第4項)有客觀事實足認受測者無法實施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時,得於經其同意後,送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之採樣及測試。(第5項第1款第1目)車輛駕駛人拒絕配合實施本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或第73條第2項檢測者,應依下列規定處理:一、告知拒絕檢測之法律效果:(一)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者,處180,000元罰鍰,吊銷駕駛執照及吊扣該車輛牌照2年;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並得沒入車輛。㈡經勘驗採證影片可見:
1.檔名2025_0203_024511_024:畫面時間2:50:00警發現系爭車輛上附載之人未戴安全帽而攔停。
2.檔名2025_0203_025011_025:⑴畫面時間2:50:18警使用酒精感知器檢視原告飲酒情形,感知器閃紅光。
⑵畫面時間2:50:35原告:1小時前喝酒,喝半杯而已。
3.檔名:2025_0203_025511_026:⑴畫面時間2:55:21警:告知酒精濃度呼氣檢測及拒絕酒測法律
效果,0到0.17可以離開,0.18到0.24扣車,0.25公共危險。你也可以拒測,拒測罰18萬、吊扣駕照2年、要去講習、車輛移置保管,如果是累犯監理站會公布。
⑵畫面時間2:57:21警提供清水供原告飲水。
⑶畫面時間2:57:52警拆封吹嘴並告知吐氣5秒鐘。
⑷畫面時間2:58:04-08原告含吹嘴,螢幕顯示吹氣失敗。
⑸畫面時間2:58:14-17原告含吹嘴,螢幕顯示請吹氣。
⑹畫面時間2:58:28-31原告含吹嘴,螢幕顯示請吹氣。警:要把氣吐出來。
⑺畫面時間2:58:35警:要含住吹嘴把氣吐出來。
⑻畫面時間2:58:43-46原告含吹嘴,螢幕顯示請吹氣。警:力道不夠要把氣吐到裡面去。
⑼畫面時間2:58:59-2:59:07原告含吹嘴,螢幕顯示請吹氣。警:沒有東西。
⑽畫面時間2:59:15-38警:有3次機會,如果沒辦法就拒測了,這80歲的都可以吹,來吸氣。
⑾畫面時間2:59:39-2:59:41原告含吹嘴,螢幕顯示吹氣失敗。警:要5秒。
⑿畫面時間2:59:52-2:59:54原告含吹嘴,螢幕顯示請吹氣。
4.檔名:2025_0203_025511_027至029:⑴畫面時間3:00:21原告:你要告訴我怎麼吹。
⑵畫面時間3:00:23警:就跟吹氣球一樣,我示範給你看(有聽到吐氣聲) 。
⑶畫面時間3:00:37-3:00:39原告含吹嘴,螢幕顯示吹氣失敗。
⑷畫面時間3:00:48-3:00:51原告含吹嘴,螢幕顯示吹氣失敗。
警:你沒有吹。
⑸畫面時間3:01:03警:你氣沒有進去。
⑹畫面時間3:01:15原告:我就這樣而已,我沒有拒測,我有吹。
⑺畫面時間3:01:33-3:01:34原告含吹嘴,螢幕顯示吹氣失敗。
警:要5秒。
⑻畫面時間3:02:16-3:02:20原告含吹嘴,螢幕顯示吹氣失敗。
警:開拒測好了。
⑼畫面時間3:02:45 原告:我就這樣吹。警:要5秒鐘。
⑽畫面時間3:02:59-3:03:02原告含吹嘴,螢幕顯示吹氣失敗。
⑾畫面時間3:03:09警:你的舌頭嘴唇堵住了不要再用這一招。
⑿畫面時間3:03:54-3:03:59原告含吹嘴,螢幕顯示請吹氣。警:你的氣沒有進去。
⒀畫面時間3:04:42警:你要不要吹?原告:我有吹又不是沒有吹。
⒁畫面時間3:05:13-3:03:18(警告知原告要吹) 原告含吹嘴,螢幕顯示吹氣失敗。
⒂畫面時間3:05:21-3:03:24原告含吹嘴,螢幕顯示請吹氣。
⒃畫面時間3:05:25原告:已經吹很多次了。
⒄畫面時間3:05:30-3:03:32原告含吹嘴,螢幕顯示請吹氣。
⒅畫面時間3:05:35警:你捏住鼻子,氣都從鼻子出來。⒆畫面時間3:06:00-3:06:18警與原告走到旁邊吹氣,期間可聽到警說吹氣。
⒇畫面時間3:06:36警:你完全沒有在吹氣(示範吹氣,並靠近原告嘴巴告知大力吹)。
畫面時間3:06:48-3:07:05原告含吹嘴3次,無法知悉檢測結果,因旁邊有一女聲稱新年快樂可以不要吹就不要吹。
畫面時間3:07:18警:吹氣大力深呼吸。
畫面時間3:07:50旁邊女生:黃逸民(音譯)所長的嗎?你跟他說我是團長,我們剛一起吃飯。
畫面時間3:08:08-3:08:24警:再3次機會,5秒吐氣要5秒。
警並以手靠近原告嘴巴請原告吐氣後稱好就是這樣。
畫面時間3:08:33-3:08:43原告含吹嘴,螢幕顯示請吹氣。期間原告轉頭看旁邊,警:再吐氣,檢測失敗,再2次。
畫面時間3:08:56-3:09:10原告含吹嘴,螢幕顯示請吹氣。旁邊有男聲:來吹氣吐大氣。警:第2次檢測失敗。
畫面時間3:09:15警:如果再這樣我同事要開拒測。
畫面時間3:09:24原告:我有吹。
畫面時間3:09:37旁人:是不是太小力。警:不是太小力,氣進不去。
畫面時間3:10:00警:我們最後一次機會。
畫面時間3:10:14-3:10:16原告含吹嘴,螢幕顯示吹氣失敗。
警:要5秒鐘。
畫面時間3:10:26旁人:你不要停阿。原告:有逼了啊。
畫面時間3:10:59-3:11:05原告含吹嘴,螢幕顯示請吹氣。
畫面時間3:11:27警:原告你多次不配合要開拒測。
畫面時間3:12:00-3:12:30旁人示範吹氣可聽見吹氣聲,並告知原告逼的時候不要停。
畫面時間3:12:41-3:12:44原告含吹嘴,螢幕顯示吹氣失敗。
警:要5秒鐘。
畫面時間3:12:45 旁人:那是因為你抽起來。警:已經顯示吹氣失敗就不能再吹已經中斷了。
畫面時間3:12:50-3:13:30旁人:要深呼吸。
畫面時間3:14:00警:沒有把氣吹出來。
畫面時間3:14:08-3:14:23原告含吹嘴,螢幕持續顯示請吹氣,之後顯示吹氣失敗。警:氣都沒有吹進去。
畫面時間3:14:48-3:14:55原告含吹嘴,螢幕顯示吹氣失敗。
5.檔名:2025_0203_031511_030:⑴畫面時間3:15:22旁人:要抽血。
⑵畫面時間3:16:10-3:16:16原告含吹嘴,螢幕顯示吹氣失敗。
⑶畫面時間3:16:41-3:16:49原告含吹嘴,螢幕顯示吹氣失敗。
原告:不然就抽血。
⑷畫面時間3:17:13-3:17:20原告含吹嘴,酒測器發出連續逼逼逼聲音後檢測失敗。警:可以,你會吹。
⑸畫面時間3:17:44-3:17:46原告含吹嘴,螢幕顯示吹氣失敗。
⑹畫面時間3:18: 10旁人要求換1台,警表示換1台後不行就開拒測不要囉哩八縮。
⑺畫面時間3:18: 28-34警:這是新的第1次全新的。檢測失敗。警:第1次失敗。
⑻畫面時間3:18: 48-51原告含吹嘴,檢測失敗。警:第2次失敗。
⑼畫面時間3:19:00-06原告含吹嘴,檢測失敗。警:第3次失敗。
⑽畫面時間3:19:25警:你多次都失敗消極不配合。原告:我有吹氣不是不配合。
6.檔名:2025_0203_032011_031:⑴畫面時間3:20:38警:要不要簽名,不簽拒簽就好,筆在這裡。
⑵畫面時間3:20:47原告:簽看是要簽什麼的就只叫我簽。
⑶畫面時間3:20:48警:稱拒絕酒測。
⑷畫面時間3:20:51原告:沒有拒測。
⑸畫面時間3:21:00-39警:是否要簽收。原告:去法院講就好。
⑹畫面時間3:24:48警:要不要簽收罰單。原告:不要。⑺畫面時間3:25:05警:罰單有沒有簽有沒有要收。原告:要去法院走走才知道有沒有罰。
7.檔名:2025_0203_032511_032:⑴畫面時間03:25:14警:現在罰單開出來你有沒有簽有沒有要
收。原告:開多少。警:180,000元。原告:180,000元我哪要跟你那個。
⑵畫面時間03:25:27-36警:不要吼。原告:不要。警:應到案時間114年3月5日應到案處所屏東監理站。
8.檔名:2025_0203_034011_035:畫面時間03:44:19-58警:拒測、無照及扣牌罰單要不要簽收。原告未答。警:應到案時間為114年3月5日,應到處所屏東監理站。
㈢原告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違規行為:
1.從上開採證影片可見系爭車輛搭載乘客未使用安全帽,則警員見狀攔查,係依其職務值勤經驗客觀合理判斷系爭車輛恐屬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予以攔停,使用酒精感知器檢視原告飲酒情形閃爍紅光,故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尚屬合於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故警員攔停原告要求進行酒精濃度測試,並無違誤。
2.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前段所稱拒絕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在文義上並未以駕駛人明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為限。再衡以人體內所可測得酒精濃度將隨時間經過而依代謝率逐漸下降;倘駕駛人遭員警攔檢後,無論以積極、明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或以消極推諉方式拖延時間,致其體內酒精濃度隨時間經過而逐漸代謝降低,不但使酒精濃度測試結果偏離實際攔停時之濃度,亦將嚴重耗損警員執行職務之時間、勞力成本,故駕駛人縱未明示拒絕酒精濃度測試,而以消極推諉或拖延接受測試時間之方式,期使體內酒精濃度得隨時間經過因身體代謝作用而降低,進而規避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而駕車之處罰,即有違上開立法目的之達成,仍屬道交條例第35條第4項前段所稱拒絕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行為無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06年度交上字第107號判決意旨參照)。
3.觀諸上開採證影片足見原告自稱1小時前有飲酒,警員也提供水給原告,且示範吹氣動作,並數次告知把氣吐出來吹進去等語,更應旁邊原告友人要求更換酒測儀器,復告知原告拒測法律效果為罰鍰180,000元、吊扣駕照2年、扣車及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及消極不配合屬於拒測等語。惟進行多次酒精濃度測試,均因數十次吹氣失敗而檢測失敗,堪認已符合處理細則第19之2條第1項及告知同條第5項第1款第1目拒測裁處180,000元罰鍰之規定。原告雖主張其有配合吹氣云云。惟從採證影片足見原告數十次失敗原因均係因吹氣失敗所致,而原告嘴唇可閉合含住吹嘴,由嘴巴吹氣將氣體送入測試器乙情,客觀上屬於受測者得控制或調整之範疇,警員業已示範,原告應無不能正確吹氣進行酒精濃度測試之理,其仍以含住吹嘴但未以口大量吐氣吹氣進入測試器,消極進行酒精濃度測試,依前引意旨要屬拒絕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行為無訛。至於原告及其友人雖於檢測過程中固要求抽血檢驗,然原告意識未模糊,仍能自然應答,也可含住吹嘴,客觀上要無不能法實施吐氣酒精濃度檢測之情形,與施行細則第19條之2第4項抽血檢驗規定不符,警員未應允渠等抽血要求,與法要無不合。故原告消極不配合酒精濃度測試,而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汽機車駕駛人有第35條第4項第2款之情形」之違規行為,堪予認定。
㈣原告有5年內違反21條第1項規定2次以上之違規行為:
原告前於109年8月3日有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1款之違規行為經警舉發乙情,有舉發通知單可參(卷第141頁),復經原告不爭執(卷第159頁),原告亦就其在上開違規時地有「汽車駕駛人於5年內違反21條第1項規定2次以上者」之違規行為不爭執(卷第158頁),則被告認為原告有此違規行為,洵屬有憑。
㈤綜上所述,原告有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汽機車駕駛人有第35條第4項第2款之情形」、「汽車駕駛人於5年內違反21條第1項規定2次以上者」之違規行為。惟警員告知原告拒測法律效果時,係告知吊扣駕照2年,未告知吊銷駕駛執照及吊扣系爭車輛牌照2年,有違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99號解釋揭示告知始得處罰之意旨,則關於原處分因「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汽機車駕駛人有第35條第4項第2款之情形」裁處自114年5月14日起3年內不得考領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及吊扣汽車牌照2年部分之處罰即非適法,應予撤銷。被告另依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款、第21條第2項,裁處原告罰鍰204,000元(其中180,000元為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款拒測,另24,000元為處罰條例第21條第2項5年內第2次無照駕駛),及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於法核無違誤,原告請求撤銷罰鍰204,000元與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併予敘明。
七、結論:原告之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應由兩造負擔各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法 官 楊詠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怡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