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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交字第 6 號判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4年度交字第6號原 告 潘孝柔被 告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代 表 人 張淑娟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所為附表所示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事證已臻明確,本院認無言詞辯論的必要。因此,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經被告同意,或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依同法第237條之9準用第236條之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亦適用之。原告於民國114年1月2日,對如附表編號1至21號所示之裁決書提起撤銷訴訟,復於同年8月28日追加請求撤銷如附表編號22至29號所示之裁決書(本院卷第313至329頁),經本院職權函詢被告表示意見,被告對於該訴之追加並無異議,且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供本院審酌(本院卷第417至483頁)。是被告對於原告之追加起訴無異議,且經審酌原告追加起訴部分,與原起訴部分,均係對於被告就同一車輛之相同違規行為(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所開立裁決書不服而提起撤銷訴訟,考量紛爭一次解決之訴訟經濟原則,應准許原告為訴之追加。

貳、實體方面

一、事實概要:原告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行駛在如附表所示應徵收通行費之道路未繳費,經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下稱高公局)以書面通知補繳,仍逾期未繳納,為警以有「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之違規逕行舉發,並分別於如附表「被告受理日期」欄位所示之日期移送被告處理。經被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以如附表所示之裁決書(下合稱原處分),各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300元」。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二、原告主張及聲明:

(一)主張要旨:

1.原告不爭執有上列違規行為,惟原告於112年4月間,因離婚而未居住於該時之戶籍址(高雄市○○區○○路00號O樓,下稱文恩路址),事實上係另居於高雄市○○區○○街00號(下稱青山街址),致未收到任何催繳文件。嗣經強制移遷戶籍至青山街址,始知有上述未繳費之情。如附表所示補繳通行費及追繳費用通知單(下稱補繳單)及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單)均未合法送達,被告應舉證合法送達之依據。

2.原告違規行為日為何日,是否已罹道交條例第90條規定之2個月舉發時效?

(二)聲明:原處分撤銷。

三、被告答辯及聲明:

(一)答辯要旨:

1.系爭車輛於112年12月7日至113年4月30日登記為原告所有,且車籍資料登記之戶籍址為文恩路址。原告雖主張其於112年4月間即因離婚搬離該址,惟並未向監理所等權責機關申請登記「住居所」、「就業處所」等以為通訊地址,復未申請變更車籍資料之戶籍址,其未善盡維護公路監理機關資料之「協力義務」,自應承擔因此所生之不利益。

2.補繳單、舉發單均已依原告車籍資料登記之戶籍址即文恩路址為合法送達。原告未居住於戶籍址即文恩路址而未收受,乃係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不得以此為由主張免責。

3.本件應以經催繳逾期未繳納日(即補繳單上所載繳款截止日)之次日為違規行為日,而非以系爭車輛實際通行高速公路日期為違規行為日。本件舉發均符合道交條例第90條規定之2個月舉發時效。

(二)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院的判斷:

(一)應適用之法令:

1.道交條例:⑴第27條第1項:「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或橋樑,汽車所

有人或駕駛人未繳費者,應補繳通行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補繳,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300元罰鍰。」。⑵第90條:「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

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逾2個月不得舉發。……。」。

2.行政程序法第73條第1項:「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

(二)經查:

1.系爭車輛於112年12月7日至113年4月30日登記為原告所有。原告有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駕駛系爭車輛,行駛在如附表所示應徵收通行費之道路後未繳費之事實,為原告所不爭執(本院卷第13、314頁),且有系爭車輛車主歷史查詢資料(本院卷第255頁)、如附表所示補繳單可佐,此部分事實自堪認定。

2.補繳單有合法送達:原告在監理機關、戶政機關登記之戶籍址原均為文恩路址,嗣其於戶政機關之戶籍址於113年11月2日遷入青山街址乙節,有系爭車輛車主歷史查詢資料、戶政查詢作業資料(本院卷第255至259頁)附卷可稽。原告雖主張其自112年4月起實際上係另居於青山街址,惟原告之戶籍址係於113年11月2日始遷入青山街址,在此之前,原告並未向監理所等權責機關申請將青山街址登記為「住居所」、「就業處所」等以為通訊地址,復未申請變更車籍資料之戶籍址,監理所等權責機關自無從得知原告有其他住居所或通訊地址可供聯繫或寄送相關文書。而如附表所示未繳費之通行日期,均落在112年12月7日至113年4月30日期間內,該時系爭車輛均登記在原告名下,則高公局依原告登記之戶籍址即文恩路址送達補繳單,即無違誤。然因均不獲會晤原告,乃將文書付與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即「模範生大廈管理委員會」代收,此有如附表所示補繳單之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是已符合行政程序法第73條第1項規定,而生合法送達效力,並不因該接受郵件人員於何日轉交原告而異其效力。

3.舉發時效並未逾期:⑴按交通違規舉發係以舉發機關舉發違規事實移送處罰機關

裁決為目的,舉發機關之舉發行為乃是構成處罰機關裁決之前提,交通違規之舉發,主要在開啟公路主管機關的裁決處罰程序。道交條例第90條前段所定2個月之舉發期限,就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1款之汽車違規行為,應以處罰機關受理(收到)舉發機關移送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時點,作為認定舉發是否已逾2個月之準據。雖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下稱道交處理細則)第5條及第11條第1項等規定,舉發人員應將舉發單送達或交付受舉發人,然此僅係將交通違規事實告知受舉發人,至舉發單有無合法送達受舉發人,均不影響公路主管機關啟動裁決處罰程序,縱舉發單送達受舉發人有不合法之情形,所涉不過救濟期間起算時點之問題,且不生逾越應到案期限,處罰機關不得依道交處理細則第2條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下稱裁罰基準表)之規定,加重裁決處罰。足見道交處罰條例第90條前段規定「逾2個月不得舉發」,並非舉發單「送達」與否之規定(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大字第2號裁定意旨參照)。

⑵依道交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而

未繳費,經主管機關書面通知補繳,逾期再不繳納即裁處罰鍰300元。故須經主管機關書面通知補繳通行費,繳費期限屆至後仍未繳費者,才會構成違規,自應以繳費期滿日之翌日為違規行為成立日。是:

①繳納期限(依如附表所示補發單記載):

附表編號1至9為「113年4月10日」、編號10至15為「113年4月25日」、編號16至21為「113年5月10日」、編號22為「113年6月25日」、編號23至29為「113年7月10日」。

②違規行為成立日(繳納期限之翌日):

附表編號1至9為「113年4月11日」、編號10至15為「113年4月26日」、編號16至21為「113年5月11日」、編號22為「113年6月26日」、編號23至29為「113年7月11日」。

③被告受理舉發機關移送舉發事件之日期(如附表被告受理日期欄所示):

附表編號1至9為「113年5月15日」、編號10至15為「113年5月31日」、編號16至21為「113年6月17日」、編號22為「113年7月31日」、編號23至29為「113年8月13日」。

④是對照②、③,附表各編號之違規行為成立日,距離被告受

理舉發機關移送舉發事件之日期均未逾2個月,自無違反道交條例第90條本文舉發時效之規定。又原告不否認其為如附表所示違規行為之駕駛人,且本件違規態樣之法定裁罰金額為300元,無涉歸責制度及裁罰基準表之適用,即與舉發單之送達無涉。

4.從而,原告確有駕駛系爭車輛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而未繳費,經主管機關書面通知補繳,逾期仍未補繳之違規事實,故舉發機關依法舉發,被告依法裁罰,並無違誤。原告前揭主張,並不可採。

5.被告適用道交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作成原處分,並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6.本件判決基礎已經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必要,一併說明。

五、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

六、結論:原告之訴無理由。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法 官 顏珮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儀珊附表(以下卷證出處均為本院卷):

編號 ①通行日期 ②通行路段 ③通行費 ①補繳單號碼 ②繳納期限 ③送達日期 ④卷證出處 違規行為成立日期 ①被告受理日期 ②卷證出處 ①裁決書 ②卷證出處 1 ①113.01.18 ②國道3號彰化系統-快官199.1公里等 ③218元 ①0000000000L ②113.04.10 ③113.03.21 ④第237、239至241頁 113.04.11 ①113.05.15 ②第269頁 ①113年11月27日高市交裁字第32-ZGR844728號 ②第171頁 2 ①113.01.19 ②國道1號鼎金系統-楠梓(鳳楠路)359公里等 ③201元 ①0000000000L ②113.04.10 ③113.03.21 ④第237、239至241頁 113.04.11 ①113.05.15 ②第269頁 ①113年11月27日高市交裁字第32-ZET951153號 ②第172頁 3 ①113.01.22 ②國道3號南港-南港系統15.8公里等 ③400元 ①0000000000L ②113.04.10 ③113.03.21 ④第237、239至241頁 113.04.11 ①113.05.15 ②第271頁 ①113年11月27日高市交裁字第32-ZIT079874號 ②第173頁 4 ①113.01.23 ②國道1號湖口-竹北88公里等 ③197元 ①0000000000L ②113.04.10 ③113.03.21 ④第237、239至241頁 113.04.11 ①113.05.15 ②第271頁 ①113年11月27日高市交裁字第32-ZBS413999號 ②第174頁 5 ①113.01.24 ②國道1號水上-嘉義系統271.4公里等 ③327元 ①0000000000L ②113.04.10 ③113.03.21 ④第237、239至241頁 113.04.11 ①113.05.15 ②第271頁 ①113年11月27日高市交裁字第32-ZDQ705398號 ②第175頁 6 ①113.01.25 ②國道3號鶯歌系統-大溪55.9公里等 ③428元 ①0000000000L ②113.04.10 ③113.03.21 ④第237、239至241頁 113.04.11 ①113.05.15 ②第271頁 ①113年11月27日高市交裁字第32-ZFU057270號 ②第176頁 7 ①113.01.26 ②國道1號高公局-林口(文化一路)37.6公里等 ③73元 ①0000000000L ②113.04.10 ③113.03.21 ④第237、239至241頁 113.04.11 ①113.05.15 ②第271頁 ①113年11月27日高市交裁字第32-ZAY019842號 ②第177頁 8 ①113.01.27 ②國道1號北斗-西螺224.9公里等 ③231元 ①0000000000L ②113.04.10 ③113.03.21 ④第237、239至241頁 113.04.11 ①113.05.15 ②第271頁 ①113年11月27日高市交裁字第32-ZCU423427號 ②第178頁 9 ①113.01.28 ②國道1號鼎金系統-高雄(九如、建國路)364公里等 ③136元 ①0000000000L ②113.04.10 ③113.03.21 ④第237、239至241頁 113.04.11 ①113.05.15 ②第271頁 ①113年11月27日高市交裁字第32-ZET956872號 ②第179頁 10 ①113.02.01 ②國道1號路竹-高科339.8公里等 ③163元 ①0000000000L ②113.04.25 ③113.04.08 ④第243、245至247頁 113.04.26 ①113.05.31 ②第271頁 ①113年11月27日高市交裁字第32-ZET976859號 ②第180頁 11 ①113.02.03 ②國道1號路竹-高科339.8公里等 ③46元 ①0000000000L ②113.04.25 ③113.04.08 ④第243、245至247頁 113.04.26 ①113.05.31 ②第271頁 ①113年11月27日高市交裁字第32-ZET971756號 ②第181頁 12 ①113.02.08 ②國道1號楠梓(旗楠路)-岡山353.5公里等 ③30元 ①0000000000L ②113.04.25 ③113.04.08 ④第243、245至247頁 113.04.26 ①113.05.31 ②第271頁 ①113年11月27日高市交裁字第32-ZET979479號 ②第182頁 13 ①113.02.09 ②國道1號鼎金系統-楠梓(鳳楠路)359公里等 ③28元 ①0000000000L ②113.04.25 ③113.04.08 ④第243、245至247頁) 113.04.26 ①113.05.31 ②第273頁 ①113年11月27日高市交裁字第32-ZET973095號 ②第183頁 14 ①113.02.13 ②國道1號楠梓(旗楠路)-岡山353.5公里等 ③15元 ①0000000000L ②113.04.25 ③113.04.08 ④第243、245至247頁 113.04.26 ①113.05.31 ②第273頁 ①113年11月27日高市交裁字第32-ZET972053號 ②第184頁 15 ①113.02.14 ②國道1號高雄(九如、建國路)-鼎金系統364公里等 ③4元 ①0000000000L ②113.04.25 ③113.04.08 ④第243、245至247頁 113.04.26 ①113.05.31 ②第273頁 ①113年11月27日高市交裁字第32-ZET974782號 ②第185頁 16 ①113.02.17 ②國道1號高科-岡山346公里等 ③41元 ①0000000000L ②113.05.10 ③113.04.22 ④第249、251至253頁 113.05.11 ①113.06.17 ②第273頁 ①113年11月27日高市交裁字第32-ZET982724號 ②第186頁 17 ①113.02.21 ②國道1號臺北-三重26.4公里等 ③350元 ①0000000000L ②113.05.10 ③113.04.22 ④第249、251至253頁 113.05.11 ①113.06.17 ②第273頁 ①113年11月27日高市交裁字第32-ZAX182046號 ②第187頁 18 ①113.02.22 ②國道1號內湖-東湖15.5公里等 ③210元 ①0000000000L ②113.05.10 ③113.04.22 ④第249、251至253頁 113.05.11 ①113.06.17 ②第273頁 ①113年11月27日高市交裁字第32-ZAX186080號 ②第188頁 19 ①113.02.23 ②國道1號桃園(49B)-機場系統51.1公里等 ③260元 ①0000000000L ②113.05.10 ③113.04.22 ④第249、251至253頁 113.05.11 ①113.06.17 ②第273頁 ①113年11月27日高市交裁字第32-ZAY037179號 ②第189頁 20 ①113.02.24 ②國道1號高科-岡山346公里等 ③352元 ①0000000000L ②113.05.10 ③113.04.22 ④第249、251至253頁 113.05.11 ①113.06.17 ②第273頁 ①113年11月27日高市交裁字第32-ZET986324號 ②第190頁 21 ①113.02.28 ②國道1號高雄(中正、三多路)-瑞隆路出口匝道368.6公里等 ③7元 ①0000000000L ②113.05.10 ③113.04.22 ④第249、251至253頁 113.05.11 ①113.06.17 ②第273頁 ①113年11月27日高市交裁字第32-ZET985044號 ②第191頁 以下為114年8月28日追加起訴部分 22 ①113.04.08 ②國道1號高雄(九如、建國路)-鼎金系統364公里等 ③52元 ①0000000000L ②113.06.25 ③113.06.05 ④第479至481頁 113.06.26 ①113.07.31 ②第423頁 ①114年8月7日高市交裁字第32-ZEV035559號 ②第445頁 23 ①113.04.20 ②國道1號楠梓(鳳楠路)-鼎金系統359公里等 ③210元 ①0000000000L ②113.07.10 ③113.06.21 ④第482至484頁 113.07.11 ①114.08.13 ②第421頁 ①114年8月8日高市交裁字第32-ZEV045225號 ②第449頁 24 ①113.04.21 ②國道1號楠梓(鳳楠路)-鼎金系統359公里等 ③88元 ①0000000000L ②113.07.10 ③113.06.21 ④第482至484頁 113.07.11 ①114.08.13 ②第421頁 ①114年8月8日高市交裁字第32-ZEV047725號 ②第453頁 25 ①113.04.22 ②國道3號九如、燕巢系統385.4公里等 ③61元 ①0000000000L ②113.07.10 ③113.06.21 ④第482至484頁 113.07.11 ①114.08.13 ②第421頁 ①114年8月8日高市交裁字第32-ZEU464196號 ②第457頁 26 ①113.04.23 ②國道3號草屯、霧峰系統215.3公里等 ③257元 ①0000000000L ②113.07.10 ③113.06.21 ④第482至484頁 113.07.11 ①114.08.13 ②第421頁 ①114年8月8日高市交裁字第32-ZGS464800號 ②第461頁 27 ①113.04.24 ②國道3號田寮、燕巢系統374.3公里等 ③177元 ①0000000000L ②113.07.10 ③113.06.21 ④第482至484頁 113.07.11 ①114.08.13 ②第421頁 ①114年8月8日高市交裁字第32-ZEQ246071號 ②第465頁 28 ①113.04.26 ②國道1號楠梓(旗楠路)-岡山353.5公里等 ③76元 ①0000000000L ②113.07.10 ③113.06.21 ④第482至484頁 113.07.11 ①114.08.13 ②第421頁 ①114年8月8日高市交裁字第32-ZEV053630號 ②第469頁 29 ①113.04.27 ②國道3號九如、燕巢系統385.4公里等 ③54元 ①0000000000L ②113.07.10 ③113.06.21 ④第482至484頁 113.07.11 ①114.08.13 ②第421頁 ①114年8月8日高市交裁字第32-ZEU462139號 ②第473頁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裁判日期:2025-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