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4年度交字第637號原 告 黃冠雄被 告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代 表 人 張淑娟訴訟代理人 蕭怡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4年4月24日高市裁字第32-ZVVC00306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經核兩造陳述及卷內資料,事證尚屬明確,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114年2月3日11時28分許,駕駛牌照號碼KLM-7032號營業貨運曳引車(下稱系爭車輛),行經國道1號北向33
1.5公里處(下稱系爭路段)時,因有「汽車裝載貨物經地磅處所5公里內路段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指揮過磅」之違規,為執勤員警當場攔查製單舉發。被告認舉發無誤,於114年4月24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29之2條第4項、第63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下稱處理細則)第2條第5項第2款第2目之規定,以高市裁字第32-ZVVC00306號裁決,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9萬元、記違規點數2點,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下稱原處分)。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訴訟要旨
(一)原告主張略以:
1.本案員警進行攔查時未明確告知原告欲至保安地磅站進行過磅,原告慮及恐遭員警肆意帶至不明地點,始拒絕過磅。又員警提出自攔查地點至保安地磅站之行車距離為4.6公里,上開距離係如何計算,行車影像有無經過調整,容有疑義,請求撤銷原處分等語。
2.聲明:原處分撤銷。
(二)被告答辯略以:
1.依採證影像,原告遭攔查時業經攔查員警明確告知欲前往保安地磅站進行過磅,經原告詢問公司負責人後,明確回覆員警拒磅。次依舉證影像所示員警實際駕車測量稽查地點至保安地磅站之行車距離確為4.6公里,本案舉發過程核無違失等語。
2.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院之判斷:
(一)前揭事實概要欄所載各情,除後述爭點外,未據兩造爭執,並有原舉發通知單、交通違規案件陳述單、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114年4月9日國道警四交字第1140004364號函、原處分暨送達證書、職務報告、固定地秤檢定合格單、採證影像等件附卷可證(本院卷第37-61頁),堪信為真實。
(二)依道交條例第29條之2第4項規定內容,其處罰要件有三:①汽車有裝載貨物;②行經設有地磅處所5公里內路段;③有指示標示或交通稽查人員指揮應予過磅。本項規範係兼衡駕駛人之權利與行車往來之安全,針對「裝載貨物之汽車」,以於設有地磅處所5公里內路段為限度,課予裝載貨物之汽車駕駛人應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或服從交通稽查人員之指揮過磅之義務,且不問是否有超重、超載之情事,未遵守或不服從指揮者,得科處罰鍰並強制其過磅,以有效遏止裝載貨物之汽車因超重違規肇事而危害行車安全。
(三)經本院當庭勘驗執勤員警攔查原告,迄至原告駕車離去之雙方對話內容(詳附表一勘驗筆錄,本院卷第83-87頁),足認員警於攔查當下即詢問原告載送物品約莫重量,原告答稱依其踩油門經驗約莫50幾公噸,員警乃告知原告應配合過磅,原告即以其先前於其他地區遭攔查之經驗,不斷詢問員警可否選擇開立其他種類罰單替代過磅罰鍰,經員警拒絕,原告乃上車電詢老闆意見,下車後告稱:「其老闆決定拒磅」,員警即依規定告知原告案發時、地,及欲前往之「保安地磅站」相對距離、位置,原告聽聞後均表示同意,且稱已將上情告知老闆,於後甚且與員警提及較以其載送物品重量及違規情事,以開立拒磅罰鍰9萬元之處理結果而言,罰鍰仍屬較低,此節其老闆亦應知悉,方選擇拒磅之。自上開對話內容,足認員警已明確告知原告欲進行過磅之地點及相對距離,經原告轉知其老闆後,原告之老闆權衡案發當時之違規情事後,方要求原告以拒磅方式處理。鑑於道交條例第29條之2第4項規定於94年12月28日增訂時表明係為避免嚴重超載者採取消極方式抗拒過磅,甚至拒絕停車接受稽查、危害行車安全之故。嗣105年11月16日修正理由表示:「一、原條文對於汽車違規超重之稽查,以汽車行經設有地磅處所1公里內之範圍為限。惟因設有固定地磅處所有限,實務上常見員警發現顯有超重車輛,卻因無法查明實際超載重量而無法舉發。倘該地點1公里內未設有固定地磅,即無法以本條例第29條之2第4項舉發拒絕過磅,形成法令漏洞。為強化載重車輛管理,爰將行經設有地磅處所『1公里內』路段之範圍酌予調整至『5公里內』,以有效落實違規超重車輛之稽查,維護行車安全。二、原條文拒絕過磅與違規超重之罰則顯失均衡,導致載重車輛以拒絕過磅規避嚴重超重之處罰。各警察機關舉發拒絕過磅之件數遠多於違規超載。以103年舉發件數為例,各警察機關舉發違規超載計1萬1984件,舉發拒絕過磅則有1萬8890件,拒絕過磅較超載之舉發件數多出6906件(+57.63%)。顯見違規駕駛人(業者)已將拒磅罰鍰納入營運成本,以拒絕配合過磅之方式規避重罰,使超重罰則形同具文,爰加重拒絕配合過磅之罰鍰金額。依上述修正理由,益徵全台營業貨運曳引車業者長年就司機超載貨物上路經攔查後,無論係採取消極拒絕配合過磅,抑或明確告稱拒絕過磅,泰半均係經過理性評估運輸成本加計拒磅罰鍰後仍有獲益,並將拒磅罰鍰納入整體營運成本精算後所採取之處理方式,此情自附表一所示攔查全程對話內容可見一斑,是原告空言推稱攔查員警未告知其具體過磅地點,至其慮及恐遭員警肆意帶至不明地磅站,始拒絕過磅云云,洵屬虛言,要無可採。
(四)至原告復質疑舉發員警提出行車影像所示自攔查地點前往保安地磅站之距離係4.6公里乙節真偽不明云云,然經本院當庭勘驗執勤員警拍攝之錄影畫面,顯示員警自攔查地點坐上警車後,即將儀表板之里程數歸零,驅車前往保安地磅站時全程錄影連續均未中斷,抵達時儀表板顯示里程數為4.6公里,有勘驗筆錄在卷可參(本院卷第93-94頁),依此足認系爭車輛為員警指揮過磅時,其所處位置與設有地磅處所之車行距離位於5公里之內,合於道交條例第29條之2第4項「行經設有地磅處所5公里內路段」規定。原告以營業貨運曳引車之駕駛人為職業,本應更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隨時注意路上各種交通標誌、號誌及交通勤務警察之指示,因其違規情節重大,且往往大型車輛發生事故時所造成之傷亡較一般車輛為重,何況大型車輛超載時所發生之交通事故更難以估計,基於預防及保護其他道路使用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並責令駕駛人善盡行車安全之社會責任,原告有系爭違規行為之違規事實,堪可認定,被告依法裁處,並無不合。
五、結論:
(一)綜上所述,本件原告違規事實明確,被告依法作成原處分,核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卷內事證,經核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庸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三)本件訴訟費用第一審裁判費300元,應由原告負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法 官 林婉昀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上訴費新臺幣750元;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者,本院毋庸再命補正而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李虹賢附錄應適用法令:
1.道交條例第29條之2第4項規定:「汽車裝載貨物行經設有地磅處所5公里內路段,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或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過磅者,處汽車駕駛人90000元罰鍰,並得強制其過磅。其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時,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及記該汽車違規紀錄1次。」
2.道交條例第63條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者,除依規定處罰外,並得依對行車秩序及交通安全危害程度記違規點數1點至3點。」
3.道交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或汽車所有人違反本條例規定者,除依規定處罰外,並得令其或其他相關之人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4.道交條例第92條第4項規定授權訂定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下稱處理細則)第2條第5項第2款第2目「汽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除依本條例處罰外,並予記點:二、有本條例下列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2點:(二)第29條之2第1項、第2項或第4項。」
5.處理細則第2條第2項所定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下稱裁罰基準表):「有關汽車違反處罰條例第29條之2第4項規定,於期限內繳納罰鍰或到案聽候裁決者,處罰鍰90000元。」
6.講習辦法第4條第1項第4款規定:「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本條例處罰外,並應施以講習:……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
附表一:員警攔查原告過程雙方對話(本院卷第83-86頁)◎勘驗標的:00000000000000_000000-000 ◎光碟放置位置:本院卷證物袋 ◎勘驗內容:影片中僅有原告1人,攔查過程中與員警進行對話: 原告:喔喔喔,你說這……這是要去台積電拿磅單的。 員警:對,你都沒磅過? 原告:都沒磅過,他說要要載差不多……。 員警:載什麼?載什麼?級配啊? 原告:對,級配啊。 員警:啊你,你,你那個咧,行照、駕照、車斗證? 原告:車斗證不在我這。 員警:啊行照駕照咧?他沒有車斗證?載級配喔? 原告:對啊,要去台積電填那些剛施工完的。 員警:啊你的車有砂石專用斗?你有用砂石專用斗嗎? 原告:是不是砂石專用斗,之前有使用,我之前有在岡山的,不是岡山,是田寮的啦,我有在田寮的攔查過啦,他有檢查啦,他說我的在法規裡面不算是啦,他開那次罰單,我有給他求情啦,我還說,大哥,因為我在這,我自己花費的,你看可以開小條的給我,啊他最後就給我開,我的輪胎不符了,結果驗車驗兩次了。 員警:呵呵。 原告:對啊。 員警:這裡可以踩踏嗎? 原告:可以啊,我怕你跌倒,你踩沒關係,上次驗車,我還自己花錢。 員警:阿你要送……(語意不清)。 原告:對,要送台積電。 員警:會從南科那裡經過? 原告:對,會從南科那裡經過。 員警:新市沒踏過(意指過磅)? 原告:不要啦,我剛好新年第一春,拜託一下……(語意不清) 員警:你這總重多少? 原告:我真的不知道,我說真的,我知道車開起來是有重量啦,多重我是不知道啦。 員警:那你踩(油門或剎車)覺得大概多重? 原告:我踩起來,應該有50多。 員警:50多喔? 原告:應該有50多,所以才說……。 員警:50多喔?我跟你算一下,這樣去磅比較划算耶,沒過磅9萬元欸。 原告:沒,不是磅不磅的問題,不管是開拒磅或是過磅都是要錢啦,我就說……。 員警:對啦,我們當然會讓你自己選一個比較划算的啦。 原告:其實不要說划算不划算,其實……我們說真的啦。 員警:沒有啦,因為是說,就要罰了啦。 原告:罰少一點啦。 員警:你聽得懂我的意思? 原告:看你們可不可以罰少一點的啦,對啦…我們不要往磅單這部份去裁罰啦,不要啦,看是要過磅還是要開拒磅啦,要開拒磅我也是被記好幾點了,我老闆要我選拒磅,啊拒磅都開罰司機部分,去過磅的話錢也是花費我的 員警:你要超載你就要有這個覺悟 原告:我知道啦,所以我不是要跟大哥你們說,看你們能不能開罰較輕微的,不要針對磅單這部分。 員警:這就沒辦法了,對啊這就沒辦法了,直接跟你說這沒辦法了,我們就針對重量的部分啊,不然不會把你攔查,就當作沒看到就好啦,聽得懂我的意思嗎? 原告:沒關係,我問一下我老闆。 員警:你看要不要踏(意指過磅)。 原告:沒辦法開輕微一點的喔? 員警:……(沉默,搖頭拒絕)。 原告:我老闆……(語意不清)。 員警:等下用331.5。 原告:……又要花錢了。 員警:我們都出來了,你還要責怪。 員警:你應該聽到有人在報啦。 原告:報是……,我已經過了,因為我剛才……。 員警:服務區過了嗎? 原告:過了啊,就是說……我已經過了。在服務區聽到483北望,我還是要繼續走啊,我有看到你停路肩啊。 員警:對啊,你如果沒有過服務區的話,你就在服務區躲一下。 原告:我就到天橋啦,來不及轉進。 員警:啊,你沒有聽到,沒有聽到,我在……(某地名)那裡? 應該有報啦,所以我在北上的服務區裡面啊。 原告:岡山磅有開嘛。岡山段跑完,它才開的。因為行駛平面道路就穩了。 (原告進入車內撥打電話後,下車再次和員警對話) 員警:拒磅嗎? 原告:我老闆決定啦。 原告:對啦。 員警:我依照規定跟你說一下。現在時間114年2月3號11點28分,現在位置北上331.5,5公里內的地磅保安地磅。 原告:沒關係,我老闆決定啦。 員警:要告訴他保安地磅,這個地磅5公里,這裡東向下去,保安區工業區後面那邊。 原告:沒關係,我跟老闆說了,他要怎麼處理了。 員警:載級配啦?你還要開罰併項嗎? 原告:沒有啦。 員警:開拒磅而已。 原告:好。 員警:沒這麼嚴格啦,你有配合,我們下來就是有開罰到就好了。 原告:所以才跟大哥們說。 員警:如果你沒配合,我們就沒話說了。 原告:我是希望你開輕微一點啦,看是要開胎紋不符欸,這還要交付給別人,要過年就要花五、六千,要花費司機的。 員警:啊我們上級又不是要取締輪胎,一位一位的要求不同。 原告:你們這就是要抓超載就對了?,你們這次堵人就對了?你們上面給你們下的命令就是只要路竹往北到菜市場、安定都是你們要抓超載就對了?我別項就是不開罰對了啦?抓超載就是能閃就閃,閃不過就勇於承擔就對了? 員警:不不不,我們有很多項,就看那項滿了沒,例如你說的輪胎,這樣分配,大家出去開罰,算幾個月要多少,比如說上面的要抓10個,已經有10個人被我們開過了,我就不再開罰了,因為你這個月開罰超過,如果罰太多你後半個月,原本只要10件,會變成要12件,現在15件,不要開超過。 原告:就是說上面給你的CODA這可能夠了,不是不想開罰就對了,如果這CODA還不夠,我麻煩你開這個你也是可以? 員警:我也是可以。 原告:不然開罰我沒蓋網子? 員警:那個也差不多夠了。 原告:也夠了?這些比較嚴重的,還不夠就對了? 員警:這很難找。 原告:應該不是說難找,應該是說……。 員警:不是每個人都會,不是每個巡邏車出來巡邏都會開罰超載,這你知道。 原告:就他也是希望從輕微的開始就對了啦? 員警:我們分成10輛巡邏車在外面巡邏,10個人都可以開罰超載。 員警:那要看的見,你車在跑要看的見,也沒幾個人看的見啦。 原告:你只要看到我,你就當作沒看到就好啊,哈哈哈哈。 員警:你以後注意聽一下,如果有你就不要開上來。載運級配,一級兩級的級,配送的配,載運級配,拒絕到保安地磅。一級兩級,一年級兩年級,二年級,三年級。載運級配,拒絕到保安地磅,這樣應該也不只50幾了啦。我們算一算,這算算的原則上就要62啦,總共62,你用62扣掉35這樣是不是等於超載27,1頓3000,27乘以3000,再加10000。 原告:原本10000的CODA。 員警:對,這樣是不是罰起來要91000,你如果等於總共62,我就不要磅了,這樣省1000元,你老闆應該知道超過那個量了,你老闆應該知道啦。 原告:應該是他可能要趕快載一載,趕緊要卸貨。有跟台積電約時間,就是一趟路途多遠……。 員警:單子下面簽個名。 原告:你也知道台積電很麻煩,從過年前跑到現在,跑不完耶,幾十間的車行在運送。 員警:5天後1個月內要去監理站繳。 原告:我老闆會處理啦,我只負責駕駛,這個有免死金牌嗎? 員警:沒有啦。 原告:我說如果再給你看到的話?,還給你看到有免死金牌嗎? 員警:有啊,如果別輛車就沒有啊。 原告:我這輛車已經被開罰2次了。 員警:新市北有開喔。 原告:我知道啦。 員警:自己要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