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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交字第 757 號判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4年度交字第757號原 告 陳汪雄被 告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代 表 人 張淑娟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4年6月11日高市裁字第32-B69A70396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經核兩造陳述及卷內資料,事證尚屬明確,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114年5月21日10時16分許,在高雄市新興區六合一路、復興一路口(下稱系爭路段),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車輛),為警以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汽車駕駛人於5年內違反第21條第1項規定2次以上者(無駕駛執照)」之違規而逕行舉發,並移送被告處理。經被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45條第1項第3款、第21條第2項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下稱道交處理細則)第2條第5項第7目規定,以114年6月11日高市裁字第32-B69A70396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2萬49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下稱原處分)。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訴訟要旨

(一)原告主張略以:

1.案發當日原告騎乘系爭車輛橫過高雄市新興區復興一路口左轉欲返家之際,遭執勤員警攔下,經原告告知員警身份證號碼後,員警即稱查悉原告具有無照駕駛情事,並印出乙張罰單要求原告簽名,由於員警並無開立罰單權限,徒依個人情緒開立罰單,且無全程錄音、錄影,執法過程不符程序正義。又員警若認告確有無照駕駛情事,豈可令原告再行騎車離開,因員警於案發現場開立罰單後,便請原告自行騎車離去,此舉形同已開立乙張駕駛執照予原告,故原處分應屬無效等語。

2.聲明:原處分撤銷。

(二)被告答辯略以:

1.被告於案發當日確實具有騎乘機車跨越高雄市新興區六合一路雙黃實線,逆向行駛於六合一路對向車道,準備左轉復興一路之違規駕駛行為,經執行員警巡邏查悉後隨即上前攔停,核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之違規事實。又員警於後查知原告未曾考領駕駛執照,且前曾各於100年4月12日、109年9月22日遭舉發具有「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乙情,可認原告亦有5年內違反「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規定2次以上之違規情事,原處分並無違誤等語。

2.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院之判斷:

(一)前揭事實概要欄所載各情,除後述爭點外,未據兩造爭執,並有原處分、舉發通知單、送達證書、原告駕駛人基本資料、原告違規歷史查詢報表、另案舉發通知單、另案裁決書、送達證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114年6月27日高市警新分交字第11472343300號函、職務報告等件附卷可證(本院卷第37-57頁),堪信為真實。

(二)原告固稱當日舉發員警未全程錄音、錄影,執法過程不符程序正義等語,惟經本院當庭勘驗播放舉發員警配戴之密錄器連續錄影畫面光碟,當時業已連續拍攝自原告騎乘系爭車輛違規逆向左轉,迄至員警攔查原告之全程(詳本院卷第79-88頁),此亦經原告當庭確認無訛(本院卷第77頁),原告上開主張顯與客觀事證相悖,而無可採,合先敘明。

(三)按雙黃實線係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下稱設置規則)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8目及第165條第1、2項規定而設置於路段中,作為分向限制線,用以劃分路面成雙向車道,並雙向禁止車輛跨越行駛(包括超車、跨越或迴轉);故車輛行駛於道路時,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下稱道安規則)第97條規定在應遵行之車道內行駛,且不得駛入來車車道,否則即有道交條例第45條第1項第3款「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所示之交通違規行為。經查,觀諸附表一所示本院當庭勘驗員警配戴之密錄器連續錄影畫面部分截圖,清晰可見原告騎乘系爭車輛原行駛於六合一路,於近復興一路交岔路口時,即跨越六合一路雙黃實線(分向限制線),並逆向行駛於六合一路對向車道準備左轉復興一路,嗣遭巡邏員警當場查緝而遭攔停,是原告具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之交通違規行為,核屬事證明確。

(四)次參本院當庭勘驗員警攔查原告後,迄至原告駕車離去之雙方對話內容(詳附表二),足認原告係因前述「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之交通違規行為,而遭員警攔查。嗣經原告告知員警其身份證字號,員警當場以攜帶設備職權查詢原告之駕駛人資料,因而獲知原告並無駕駛執照,原告雖先推稱並未攜帶駕駛執照出門,然經員警查詢後,確認原告確無駕駛執照,且前於5年內已有無照駕駛2次而遭查獲舉發之違規情事,此節核與被告提出之原告駕駛人基本資料、原告違規查詢歷史報表及另案舉發通知單所載內容相符(本院卷第43-49頁)。員警得悉後,亦當場告知原告因其具有5年內違反「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規定2次以上情事,須就此併同舉發,原告乃強力反彈,當場拒絕簽收本案舉發通知單等情,堪認員警係輸入原告之身份證字號後,方查知原告並無駕駛執照,且前於5年內已因此情遭舉發2次,確有違反道交條例第21條第2項規定之違規情形,員警與原告對話過程語氣均屬平和,員警依法舉發原告具有上開違規事由,亦無違失。至原告主張員警並無開立罰單權限,且員警知悉原告並無駕駛執照,開立舉發通知單後即放任原告騎乘系爭車輛離去之行為,無異形同已開立乙張駕駛執照予原告等語,此乃原告個人之主觀認知,核與上述規定不符,無足為原告有利之認定,原處分書所載之違規事實,均屬正確無誤,原告主張難認有據。

五、結論:

(一)綜上所述,本件原告違規事實明確,被告依法作成原處分,核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卷內事證,經核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庸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三)本件訴訟費用第一審裁判費300元,應由原告負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法 官 林婉昀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上訴費新臺幣750元;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者,本院毋庸再命補正而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虹賢附錄應適用法令: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⒈第45條第1項第3款:「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⒉第21條第2項:「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前項規定二次以上

者,處新臺幣八萬元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得沒入該汽車。」

二、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條第5項第7目:「汽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當場舉發者,除依本條例處罰外,並予記點:一、有本條例下列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一點:(七)第四十五條第一項。」附表一:原告違規影像截圖(其餘詳本院卷第79-82頁)◎勘驗標的:員警密錄器影像 ◎檔案1(2025_0521_101240_741) 1.畫面時間10:15:22-10:15:22 原告駕駛系爭車輛(車牌號碼000-000號)行駛於六合一路,於近復興一路交岔路口時,系爭車輛跨越六合一路雙黃實線(分向限制線),並逆向行駛於六合一路對向車道準備左轉復興一路。 2.畫面時間10:15:23-10:15:28 員警見狀上前攔停。附表二:員警攔查原告過程雙方對話(本院卷第83-86頁)◎勘驗標的:2025_0521_101540_742、743 ◎光碟放置位置:本院卷證物袋 ◎勘驗內容:影片中僅有原告1人,攔查過程中與員警進行對話: 員警:好,看可不可以守規矩去買啊。 原告:沒阿,我就想從那邊彎過去那裡買樂透,身上沒帶錢啊。 員警:六合、復興,身分證還是那個……? 原告:一零二四。 員警:一零二四。 原告:五九三八六、三八二! 員警:五九三八二,陳汪雄是你嗎? 原告:對。 員警:啊,你沒有駕照耶。 原告:我沒帶出來,就沒帶出來。 員警:沒帶出來?你根本就沒有啊,你沒有駕照啦,對吧?這要開單哦! 原告:什麼? 員警:你出生年月日是多少? 原告:40年4月22日。 員警:住哪裡? 原告:什麼?民權路,住那個那個,鄭和路……8樓。 員警:好,等我一下,來先吹氣一下。 原告:吹氣就好嗎?不用含住? 員警:OK,好,來! 原告:(配合員警酒測) 員警:好了。稍等一下。來幫我在這紅單簽收一下,簽空白的地方。 原告:你給我開罰了什麼? 員警:你這…這條是你無照駕駛還5年累犯這樣。 原告:你給我開罰無照駕駛喔? 員警:你沒有駕照你不知道嗎? 原告:沒啊,你給我開無照駕駛,我中低收入戶,怎麼負擔的起呀?你也沒看在我配合的那麼好,卻給我直接開罰最重的,我怎麼負擔的起呀?我1個月的都被你拿光了啊,對不對? 員警:這都查得到啊。 原告:什麼?對不對?我多麼配合,你都沒有考慮,卻給我直接開罰最重的,你是叫我怎麼負擔得起呀? 員警:這要怎麼說,原本我只想開罰這條而已,是我不知道你無照。 原告:啊我就老實跟你說沒駕照,你給我開罰這個,你是要叫我怎麼負擔的起呀? 員警:原本我只想開罰這而已,但如果只開罰這,我回去也是查的到。 原告:不是啦,你給我開這個無照駕駛,你就沒有同情心嘛,70幾歲的老人,又是中低收的人,你開罰這個就是要我負擔不起,我怎麼簽得下去啦!對不對?你就沒同情心,跟你配合的那麼好,沒給你反抗跟吵鬧,你直接開罰最重的,是要讓我死喔?對不對? 員警:不是這樣說的。 原告:我是中低收的人,你卻要……(語意不清)。 員警:你有要簽收嗎? 原告:什麼? 員警:你有要簽嗎? 原告:我不要簽啊,我就負擔不起。 員警:你要簽收嗎?要收受紅單嗎? 原告:你開這個,就等於紅單了,無照駕駛這……(語意不清)。 員警:你要簽嗎?要收受紅單嗎? 原告:不要啦,不要啦。 員警:來,我告訴你,陳汪雄先生,現在是114年5月24日10點16分在六合路新興區六合一路到復興一路。給你開這條45條1項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跟21條2項就是5年內違反那個21條1項1款,就是5年內有無照駕駛2次以上,給你作告發。你的到案日期是114年6月20號,到案處所是高雄市裁決中心。你如果不收受,會寄給你,就這樣。 原告:不是啦,我是說你執法要有點同情心,對不對?對方都非常配合,你直接罰最重的下去,你是要怎麼讓人簽得下去呀? 員警:法律規定就是這樣,我也沒辦法改啊。 原告:對不對?你至少跟我講一下啊,下次怎麼樣,這樣不可以。你開這麼重的,叫我負擔不起的,這種出來有道理嗎?對不對? 員警:好了,你可以離開了。小心一點,多加注意,要注意安全。 原告:什麼? 員警:騎車注意安全,可以離開了。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裁判日期:2025-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