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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交字第 789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4年度交字第789號原 告 簡士鈞訴訟代理人 林亭宇律師

張簡宏斌律師被 告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代 表 人 張淑娟訴訟代理人 蕭怡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114年度交字第789號行政訴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判決日期所載「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5年1月20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上開案件於民國114年6月始繫屬本院,故該判決作成日為115年1月20日,是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法 官 李音儀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 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吳 天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裁判日期:2026-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