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4年度交字第82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代 表 人 王銘德訴訟代理人 劉惠利律師上訴人即被告因與被上訴人陳世偉間之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15年1月29日本院114年度交字第827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本件應徵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法 官 楊詠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怡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