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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交字第 981 號判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4年度交字第981號原 告 翁福明被 告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代 表 人 王銘德訴訟代理人 周易律師

府交通局交通事件裁決中心)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民國114年7月17日南市交裁字第78-OOOOOOOOO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本件事證已臻明確,本院認無經言詞辯論之必要,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114年6月6日9時25分許駕駛OOO-OOOO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車輛),行經臺南市仁德區中正路二段,因有「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之違規行為,為警當場攔停舉發。被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規定,以114年7月17日南市交裁字第78-OOOOOOOOO號裁決書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1,800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下稱原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要旨及聲明:中正路二段與德南路口為多時相號誌,南北向燈號非同步,警員於對向以其號誌為紅燈為由判斷原告闖紅燈,舉發有誤。路口監視器雖顯示原告於紅燈時通過該路口到待轉區,惟待轉區非屬路口範圍,原告無闖紅燈意圖亦未妨礙人車通行,應以處罰條例第60條第2項第3款不遵守道路交通標線之指示裁罰而非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並聲明:原處分撤銷。

四、被告答辯要旨及聲明:依採證影片可見對向車道之車輛皆在停等紅燈,系爭車輛無視紅燈,穿越停止線及行人穿越道至右側待轉區,顯有闖紅燈之違規行為,且明顯危及橫向枕木紋行人穿越道上行人之行進。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本院之判斷:㈠應適用之法令:

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06條第5款第1目:行車管

制號誌各燈號顯示之意義如左:五、圓形紅燈㈠車輛面對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

2.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

3.處罰條例第60條第2項第3款: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4.處罰條例第63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除依規定處罰外,經當場舉發者,並得依對行車秩序及交通安全危害程度記違規點數1點至3點。

5.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條裁罰基準表(下稱裁罰基準表):違反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於應到案期限內到案,機車處罰鍰1,800元,記違規點數3點。㈡經勘驗採證影片可見系爭車輛行駛中正路二段,前方中正路二段與德南路口號誌為紅燈,系爭車輛通過上開路口停止線

,嗣往右繞過電線桿至待轉區稍作暫停後繼續往德南路方向行駛,再迴轉中正路二段,警員通過路口攔停系爭車輛(卷第81頁、第51至60頁)。足徵系爭車輛行至中正路二段與德南路口時,中正路二段方向號誌為紅燈,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06條第5款第1目規定,系爭車輛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惟系爭車輛於行向號誌紅燈時駛越停止線,嗣後並向左轉向德南路方向行駛迴轉中正路二段,是系爭車輛駛越停止線後非立即暫停以停等紅燈,而係轉向繼續行駛進入路口迴轉,難謂屬於未依停等線標示停等紅燈之未依標線指示之違規行為;又闖越紅燈號誌在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已另有規定,自與處罰條例第60條第2項第3款規定不符。準此,系爭車輛在面對紅燈時駛越停止線自屬闖越紅燈之行為。中正路二段路口號誌設置明顯可辨,未被阻擋,原告應能注意為紅燈路口,仍駛越停止線進入路口迴轉,縱非故意亦有過失,自屬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之違規行為無訛。

㈢被告適用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並衡量係當場舉發且原告於

應到期限內到案,依裁罰基準表作成原處分並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併予敘明。

七、結論:原告之訴無理由。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法 官 楊詠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裁判日期:2025-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