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4年度交字第99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代 表 人 王銘德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龔煒泉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4年12月26日本院114年度交字第999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法 官 李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