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4年度交字第914號原 告 吳溫純 指定送達址:高雄市小港區中安路892被 告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代 表 人 張淑娟訴訟代理人 潘紀綱律師
薛西全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4年6月19日高市裁字第32-ZUSB51156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經核兩造陳述及卷內資料,事證尚屬明確,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114年4月11日8時25分許,駕駛牌照號碼KLB-7128號營業貨運曳引車(下稱系爭車輛),行經國道10號東向1
2.7公里處(下稱系爭地點)時,因有「汽車裝載貨物經地磅處所5公里內路段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指揮過磅」、「行駛高速公路輪胎胎紋深度不符規定」之違規,為執勤員警當場攔查製單舉發。被告認舉發無誤,於114年6月19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29之2條第4項、第63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下稱處理細則)第2條第5項第2款第2目等規定,以高市裁字第32-ZUSB51156號裁決,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9萬4500元、記違規點數4點,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下稱原處分)。原告就原處分所示違反「汽車裝載貨物經地磅處所5公里內路段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指揮過磅」部分不服(本院卷第77頁),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訴訟要旨
(一)原告主張略以:
1.本案員警並未舉證系爭車輛於攔查當時有裝載貨物;且自系爭地點至最近地磅站之距離,經實際測量加計迴轉路徑後係
5.3公里(自地磅站右側對向車道至系爭地點之距離為4.9公里,惟需再前行200公尺迴轉方能抵達地磅站入口,折返200公尺*2=400公尺,加計後實際距離為5.3公里),原處分核有違誤等語。
2.聲明:原處分撤銷。
(二)被告答辯略以:
1.依採證影像,原告遭攔查時業已明確回覆員警拒磅。又員警實際駕車測量稽查地點至深水地磅站之行車距離確為5公里,至於自系爭地點前往地磅站是否須迴轉或倒車後改變方向,因而超過5公里始得到達地磅站,不在考量範圍,本案舉發過程核無違失等語。
2.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院之判斷:
(一)前揭事實概要欄所載各情,除後述爭點外,未據兩造爭執,並有原舉發通知單(本院卷第39頁)、交通違規案件陳述單(本院卷第41頁)、原處分暨送達證書(本院卷第43-45頁)、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五公路警察大隊114年5月27日國道警五交字第1140006551號函檢附之採證影像(本院卷第47-59頁)等件附卷可證,堪信為真實。
(二)依道交條例第29條之2第4項規定內容,其處罰要件有三:①汽車有裝載貨物;②行經設有地磅處所5公里內路段;③有指示標示或交通稽查人員指揮應予過磅。本項規範係兼衡駕駛人之權利與行車往來之安全,針對「裝載貨物之汽車」,以於設有地磅處所5公里內路段為限度,課予裝載貨物之汽車駕駛人應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或服從交通稽查人員之指揮過磅之義務,且不問是否有超重、超載之情事,未遵守或不服從指揮者,得科處罰鍰並強制其過磅,以有效遏止裝載貨物之汽車因超重違規肇事而危害行車安全。
(三)經本院當庭勘驗執勤員警攔查原告,迄至原告駕車離去之雙方對話內容(詳附表一勘驗筆錄,本院卷第73-77頁),足認員警於攔查當下即詢問原告載送物品為何,原告答稱係「抽硫渣」、「土方」等語,嗣經員警詢問原告是否欲進行過磅,並向原告說明拒絕過磅之法律效果及罰款後,原告仍多次回稱欲拒磅等語。鑑於道交條例第29條之2第4項規定於94年12月28日增訂時表明係為避免嚴重超載者採取消極方式抗拒過磅,甚至拒絕停車接受稽查、危害行車安全之故。嗣105年11月16日修正理由表示:「一、原條文對於汽車違規超重之稽查,以汽車行經設有地磅處所1公里內之範圍為限。惟因設有固定地磅處所有限,實務上常見員警發現顯有超重車輛,卻因無法查明實際超載重量而無法舉發。倘該地點1公里內未設有固定地磅,即無法以本條例第29條之2第4項舉發拒絕過磅,形成法令漏洞。為強化載重車輛管理,爰將行經設有地磅處所『1公里內』路段之範圍酌予調整至『5公里內』,以有效落實違規超重車輛之稽查,維護行車安全。二、原條文拒絕過磅與違規超重之罰則顯失均衡,導致載重車輛以拒絕過磅規避嚴重超重之處罰。各警察機關舉發拒絕過磅之件數遠多於違規超載。以103年舉發件數為例,各警察機關舉發違規超載計1萬1984件,舉發拒絕過磅則有1萬8890件,拒絕過磅較超載之舉發件數多出6906件(+57.63%)。顯見違規駕駛人(業者)已將拒磅罰鍰納入營運成本,以拒絕配合過磅之方式規避重罰,使超重罰則形同具文,爰加重拒絕配合過磅之罰鍰金額。」依上述修正理由,益徵全台營業貨運曳引車業者長年就司機超載貨物上路經攔查後,無論係採取消極拒絕配合過磅,抑或明確告稱拒絕過磅,泰半均係經過理性評估運輸成本加計拒磅罰鍰後仍有獲益,並將拒磅罰鍰納入整體營運成本精算後所採取之處理方式,此情自附表一所示攔查全程對話內容可見一斑。佐以本案攔查員警於案發時當場開立予原告收執之舉發通知單其上載以:違反道交條例。違規事實:第29之2條第4項…(載運抽硫渣拒磅)等語,該舉發單經原告親自簽名確認無訛(本院卷第39頁),是原告空言推稱被告未舉證原告於案發當時確有載送貨物云云,無足採憑。
(四)至原告另主張自攔查地點前往深水地磅站之距離係5.3公里,不符法律規定云云。惟查:
1.經本院當庭勘驗執勤員警拍攝之錄影畫面顯示:勘驗標的:密錄器影像。光碟放置位置:本院證物袋◎檔案檔名:00000000000000_000949⑴畫面時間00:20:33-00:20:38
員警巡邏車於國道東向12.7公里處,儀表板顯示起駛里程數為0公里,開始起算里程數。
⑵畫面時間00:20:39-00:23:00
可見員警巡邏車依道路標誌地點指示駕駛,過程中未有調整里程記錄器等異常情況。
◎檔案檔名:00000000000000_000950⑴畫面時間00:23:01-00:24:03員警巡邏車依道路標誌地點指示沿途持續行駛。
⑵畫面時間00:24:04-00:26:00
可見員警巡邏車依道路標誌地點指示駕駛,過程中未有調整里程記錄器等異常情況。
◎檔案檔名:00000000000000_000951⑴畫面時間00:26:01-00:26:53員警巡邏車依道路標誌地點指示沿途持續行駛。
⑵畫面時間00:26:54-00:29:00
可見員警巡邏車依道路標誌地點指示駕駛,過程中未有調整里程記錄器等異常情況。
◎檔案檔名:00000000000000_000952⑴畫面時間00:29:01-00:29:04
員警巡邏車依道路標誌地點指示沿途持續行駛,於深水地磅站對面迴轉。
⑵畫面時間00:29:05-00:29:13
員警巡邏車迴轉後暫停於地磅站建物前方,可聽聞員警表示: 「現在到達深水地磅」,里程記錄器顯示5公里,過程中未有調整里程記錄器等異常情況。
2.依上開勘驗結果,堪認員警自攔查地點坐上警車後,即將儀表板之里程數歸零,驅車前往深水地磅站時全程錄影連續均未中斷,抵達時儀表板顯示里程數為5公里,有勘驗筆錄及錄影翻拍截圖在卷可參(本院卷第72-73、79-89頁),足見系爭車輛為員警指揮過磅時,其所處位置與設有地磅處所之車行距離位於5公里之內,合於道交條例第29條之2第4項「行經設有地磅處所5公里內路段」規定。原告以營業貨運曳引車之駕駛人為職業,本應更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隨時注意路上各種交通標誌、號誌及交通勤務警察之指示,因其違規情節重大,且往往大型車輛發生事故時所造成之傷亡較一般車輛為重,何況大型車輛超載時所發生之交通事故更難以估計,基於預防及保護其他道路使用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並責令駕駛人善盡行車安全之社會責任,原告有系爭違規行為之違規事實,堪可認定,被告依法裁處,並無不合。
3.第按道交條例第29條之2第4項規定,汽車裝載貨物行經設有地磅處所5公里內路段,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或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過磅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9萬元罰鍰,並得強制其過磅。所謂「行經設有地磅處所5公里內路段」,雖未明文規定究應如何計算5公里,然為避免部分載重車輛不聽從指揮過磅,或以消極方式抗拒過磅,甚至拒絕停車接受稽查或棄車而逃,致汽車裝載貨物超重之取締困難,執法落空,造成行車安全之危害,因此,立法者為有效遏止裝載貨物之汽車因超重違規肇事,除針對「載運貨物車輛」要求加強稽查外,並授權交通勤務警察與執行稽查人員有強制汽車駕駛人過磅之權限,以維交通秩序,此觀該條之立法理由自明。此外,復考量本條所欲規範者係超載之車輛,其車上已裝載極多貨物,如需行駛至設於5公里外之地磅處才能檢測,將對駕駛人造成過重之負擔(例如:需花費額外之油費,甚至可能負擔此較長距離途中之交通風險等),因此在衡量公益與私益之取捨後,立法者以「5公里內設有地磅處所」作為規範之條件,其就「行經設有地磅處所5公里內路段」,應係指車輛為交通勤務警察與執行稽查人員指揮過磅時,其所處位置與設有地磅處所之車行距離位於5公里之內,渠等即可合法攔停要求過磅。至於「攔停地點回到地磅處之車行距離」是否需迴轉或倒車後改變行向,因而超過5公里始得到達地磅處,並不在考量範圍(參本院113年度交上字第78號判決意旨)。是原告上開主張,顯屬其對於法令之誤解,無足為原告有利之認定,併予敘明。
五、結論:
(一)綜上所述,本件原告違規事實明確,被告依法作成原處分,核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卷內事證,經核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庸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三)本件訴訟費用第一審裁判費300元,應由原告負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法 官 林婉昀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上訴費新臺幣750元;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者,本院毋庸再命補正而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虹賢附錄應適用法令:
1.道交條例第29條之2第4項規定:「汽車裝載貨物行經設有地磅處所5公里內路段,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或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過磅者,處汽車駕駛人90000元罰鍰,並得強制其過磅。其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時,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及記該汽車違規紀錄1次。」
2.道交條例第63條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者,除依規定處罰外,並得依對行車秩序及交通安全危害程度記違規點數1點至3點。」
3.道交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或汽車所有人違反本條例規定者,除依規定處罰外,並得令其或其他相關之人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4.道交條例第92條第4項規定授權訂定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條第5項第2款第2目「汽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除依本條例處罰外,並予記點:二、有本條例下列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2點:(二)第29條之2第1項、第2項或第4項。」
5.處理細則第2條第2項所定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有關汽車違反處罰條例第29條之2第4項規定,於期限內繳納罰鍰或到案聽候裁決者,處罰鍰90000元。」
6.講習辦法第4條第1項第4款規定:「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本條例處罰外,並應施以講習:……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
附表一:員警攔查原告過程雙方對話(本院卷第73-77頁)◎勘驗標的:KLB-7128-1、KLB-7128-2 ◎檔案時間9分59秒、檔案時間1分43秒。 ◎光碟放置位置:本院卷證物袋 ◎勘驗內容:影片中僅有原告1人,攔查過程中與員警進行對話: 員警:KLB-7128,板號26-HR,要拒磅嗎?要拒磅你要下來。 原告:好啊。 員警:啊你輪胎沒有紋路了,要補一下。 原告:什麼? 員警:你輪胎沒有紋路了。 原告:好。 員警:你看一下,你說你載什麼東西? 原告:不知道。 員警:沒有?我也要寫個東西出來,怎麼會不知道。 原告:東西喔? 員警:你要了解你載什麼東西啊,不要說不知道,你怎麼會不知道,對不對?怎麼可能載的東西你會不知道。 原告:抽硫渣。 員警:什麼抽硫渣? 原告:欸~抽硫渣。 員警:你看是不是沒有紋路,這個輪胎,26-HR,D軸外側,這磨平了,你看一下,輪胎沒有紋路了,平成這樣。 原告:喔喔。 員警:來,去前面。啊你有要跟我去過磅嗎?這裡西向12.7。 原告:拒磅,拒磅! 員警:要拒磅嗎? 原告:對。 員警:確定要拒磅嗎? 原告:對呀。 員警:拒磅是罰你哦。 原告:公司啊。 員警:拒磅是罰駕駛人。 原告:他說…(語意不清)。 員警:拒磅是罰駕駛人,有說一下了哦,要想清楚哦,拒磅是罰駕駛人。 原告:是罰駕駛人就對了? 員警:是。 員警:罰90000哦,有說一下了哦。 原告:喔喔。 員警:你如果要過磅才是寄給車主、寄給公司,自己要想清楚,過磅超載是罰公司,啊你拒磅是罰駕駛人,跟你說一下,這是你的權利,說清楚點,不然到時候說你被罰錢,要找公司,公司說這是罰你的,跟你說一下,你想一下啦!你要拒磅我們絕對會…。 原告:好啊,就拒磅啊。 員警:好,這是罰駕駛人,已經跟你說了哦。 原告:我有主張證明啦。 員警:什麼? 原告:我有供土證明,跟你們說一下,你們不是在問說…。 員警:對呀,我等一下再寫,東向12.7,這位置。 原告:我剛好遇到你們2個。 員警:我們也剛好上來,剛好從交流道上來,就看到你了,等一下要去哪裡?國3? 原告:沒有,什麼? 員警:等一下要去哪裡卸貨? 原告:要直直走。 員警:要直直走喔,你說你載什麼東西? 原告:琉…都土方。 員警:琉喔? 原告:對。 員警:怎麼寫? 原告:就…你說你聽不懂喔。 員警:載土嗎? 原告:抽血的抽。 員警:抽血的抽,然後欸?然後欸? 原告:有一個字王,王字旁,再流水的流。 員警:王字旁,流水的流,琉球的琉嗎? 原告:對對對。 員警:啊然後呢? 原告:3點水,再一個字直 員警:什麼? 原告:有一個3點水的查。 員警:查? 原告:流水查。 員警:這個? 原告:對。 員警:3點水,一個這個?3點水哪一個查? 原告:就3點水再一個查,留校察看的察。 員警:這個? 原告:對,有3點水的。 員警:有3點水的?有這種東西? 原告:對。 員警:沒有啊。 原告:沒有喔,渣男的渣。 員警:渣男的渣吧。 原告:對對對。 員警:拒磅? 原告:對。 員警:要罰駕駛人,你胎紋靠D軸外側,胎紋不足。 原告:胎壓不足?。 員警:胎紋。 原告:胎紋不足? 員警:對。 原告:要回去驗,還是怎樣? 員警:要罰駕駛人,我2張就一起開。 原告:還要複檢? 員警:什麼? 原告:輪胎。 員警:你那種你那種的……(語意不清)。 員警:來,駕照行照收好,這張違規單從今天開始算,30天以內去那個監理站繳納,要去監理站哦,給你開2張,第1張是你拒磅的部分,第2張是左後D軸外側輪胎胎紋不足,去鳳山監理站繳錢,這裡簽名。 原告:好。 員警:公司會處理的,說拒磅,就是公司會處理,等一下哦,你要去哪裡? 原告:去那邊。 員警:那你要從這邊下去。 原告:要去那邊。 員警:你不能再開。 原告:什麼? 員警:你會過里港嗎? 原告:不知道。 員警:你要從這邊下去了啦,從交流道下去了啦,不能再開了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