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4年度土徵簡字第1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重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兼 代表 人 盧再傳抗 告 人即 原 告 盧勇嘉上列抗告人因與被抗告人嘉義市政府間返還徵收土地事件,對於民國114年9月3日本院114年度土徵簡字第1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法 官 謝琬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秀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