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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土徵簡字第 1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4年度土徵簡字第1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重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兼 代表 人 盧再傳抗 告 人即 原 告 盧勇嘉上列抗告人因與被抗告人嘉義市政府間返還徵收土地事件,對於民國114年9月3日本院114年度土徵簡字第1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法 官 謝琬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秀泙

裁判案由:返還徵收土地
裁判日期:2025-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