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4年度地他字第6號原 告 黃文彥 住○○市○○區○○○巷0000號4樓之1被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代 表 人 白麗真上列當事人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3,086元。
理 由
一、按准予訴訟救助者,暫行免付訴訟費用;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行政訴訟法第103條、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因與被告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9日以113年度地救字第1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上開訴訟嗣經本院以113年度簡字第2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原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依後附訴訟費用計算書所示,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法 官 李明鴻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 天訴訟費用計算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000元 第一審證人日旅費 1086元 合 計 308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