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4年度地停字第19號抗 告 人即 聲請人 王瀞瑩送達代收人 涂容與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日所為114年度地停字第19號第一審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法 官 黃姿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孟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