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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地停字第 12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4年度地停字第12號聲 請 人 台泥嘉謙綠能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呂克甫訴訟代理人 葉慶元律師

卓翊維律師謝時峰律師相 對 人 嘉義縣政府代 表 人 翁章梁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於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行政法院亦得依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行政法院為前二項裁定前,應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如原處分或決定機關已依職權或依聲請停止執行者,應為駁回聲請之裁定。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1、2、3、4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者,或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停止執行。前項情形,行政法院亦得依聲請,停止執行。訴願法第93條第2、3項規定亦有明文。是訴願法第93條第2項既規定受處分人得申請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處分機關停止執行,自得由上開機關獲得救濟,殊無逕向行政法院聲請之必要。且行政訴訟係審查行政處分違法之最終機關,若一有行政處分,不待訴願程序即聲請行政法院停止原處分之執行,無異規避訴願程序,而請求行政法院為行政處分之審查,故必其情況緊急,非即時由行政法院予以處理,則難以救濟,否則尚難認有以行政法院之裁定予以救濟之必要,應認欠缺保護之必要,而駁回其聲請(參見最高行政法院114年度抗字第289號、110年度抗字第116號、109年度裁字第1487號、91年度裁字第906號裁定意旨)。又所謂「難於回復之損害」,係指其損害不能回復原狀,或在一般社會通念上,如為執行可認達到回復困難之程度,且其損害不能以金錢賠償而言;所謂「急迫情事」,則指原處分或決定已開始執行或隨時有開始執行之虞,其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情況緊急,非即時由行政法院予以處理,則難以救濟而言(參見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停字第5號;109年度裁字第201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108年間,以坐落於嘉義縣○○鄉○○○段00000○○○○段○○○段0000○00○地號土地(即聲請人聲請之F區土地,下稱F區土地),向相對人申請水產養殖設施及綠能設施(室外魚電共生)之「農業用地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許可」,並經相對人容許使用而核發同意書。嗣相對人數次前往上開土地辦理現地查核,且命聲請人補正後,F區土地已全區滿足養殖結合光電經營要求。詎相對人於113年12月9日竟認定F區土地部分仍未達全區具有養殖事實,經營情況顯與原核定計畫內容不符,故認聲請人違反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管制使用土地規定,依同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以114年7月25日府地用字第1140195169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裁處聲請人6萬元罰鍰,並應於114年10月30日前變更使用至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規定或拆除地上物恢復至養殖用地之使用目的及功能。聲請人認原處分有違法之虞,於114年8月21日就原處分提起訴願並申請停止執行,惟迄今未獲訴願機關處理,本案確具停止執行之急迫性,爰請求原處分於本件行政爭訟確定前,停止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不服相對人所為之原處分,已於114年8月21日提起訴願並向訴願機關申請停止執行,此有訴願暨停止執行申請書在卷可稽(參見本院卷第143頁)。而訴願機關於同年9月26日即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停止執行時,雖仍未對停止執行為准駁,惟審酌有關6萬元罰鍰部分,乃單純金錢給付之執行,聲請人尚得要求發還,如另有損害,亦能以金錢賠償,自難認屬不能回復之損害。另經本院依法徵詢相對人意見,相對人表示就限期改善處分部分,於行政爭訟程序確定前,不會對聲請人發動強制執行等語,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單在卷可憑(本院卷第181頁)。聲請人又未釋明有何情況緊急,非即時由行政法院予以處理,則難以救濟之情事,本件聲請亦難認有何急迫之情形。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原處分,核與前開停止執行要件均不相符,聲請應予駁回。

四、結論: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顏珮珊

法 官 楊詠惠法 官 黃姿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向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需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孟豪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25-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