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4年度地救字第2號抗 告 人即 聲請 人 潘春梅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東縣政府間有關空氣汙染防制法事件聲請訴訟救助,不服本院民國114年4月17日114年度地救字第2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法 官 謝琬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秀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