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4年度地救字第3號抗 告 人即聲請 人 潘志堅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東縣政府間有關空氣汙染防制法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2日本院114年度地救字第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法 官 蔡牧玨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