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4年度地聲字第10號聲 請 人 丁國榮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勞工保險條例事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50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年內聲請,法院組織法第90之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勞工保險條例事件,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50號審理裁判(下稱系爭前案)。原告聲請交付系爭前案112年1月6日法庭錄音光碟。惟該系爭前案於112年3月3日判決駁回聲請人之訴,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16號受理在案,並於112年8月18日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業經調閱系爭前案核閱無訛。聲請人遲於114年6月23日始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聲請交付系爭前案112年1月6日法庭錄音光碟,而系爭前案非法院組織法第90之1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以聲請人114年6月23日之聲請,自系爭前案裁判確定112年8月18日起,顯逾6個月之法定期間,應予駁回。
三、結論:聲請駁回。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法 官 楊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怡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