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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地聲字第 12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4年度地聲字第12號抗 告 人即 聲請人 洪瑞憶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間交通裁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11日本院114年度地聲字第12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本件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人之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法 官 顏珮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洪儀珊

裁判日期:2025-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