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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地聲字第 9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4年度地聲字第9號聲 請 人 蘇志宏 設臺南市○區○○○路0段00巷00號5樓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影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7條規定:「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法院

組織法及其他有關人事法律之規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其立法理由略以:「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載有在庭陳述人員之錄音或錄影資訊,涉及他人個資,為兼顧法庭公開與保護個人資訊之衡平性,避免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遭人惡意使用,仍應由法院審酌其聲請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而為許可與否之決定。」又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3規定授權訂定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

「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準此,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因含有所有參與法庭活動之人之錄音(含聲紋)或錄影資料,涉及人格權、資訊自決權之保障,亦屬現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所稱個人資料,為免肇致侵害憲法保障之基本人權,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光碟,必須於聲請時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由法院就具體個案審酌該聲請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及有無因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必要性,而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勘驗庭後閱卷卷宗,來不及更新到古哥衛星地圖之摘錄影像,緣為上訴準備舉證參考。且開庭時看到的google地圖與閱卷時卷證光碟裡的google地圖不同;開庭時看到的枕木紋照片比較清晰,法院交付的卷證光碟裡所附之枕木紋照片比較不清楚,故請求交付錄影光碟等語。

三、經查,本院當庭所提示之影片擷圖照片及google地圖,即為卷內所附之影片擷圖照片及google地圖(本院卷第91、93、94頁),並經原告閱卷(本院第113-114頁)。原告閱卷後,從未表示當庭提示影片擷圖照片及google地圖與閱卷時不一致,足認聲請人僅憑其一己主觀之臆測空泛陳述,在法庭錄影含有參與法庭活動之人之人格權、個人資訊保護之權衡上,自難認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影光碟已具體敘明有何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正當理由及其必要性。是依前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之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法 官 蔡牧玨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裁判日期:2025-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