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4年度地訴字第141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黃信榮上列抗告人即原告因與相對人即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屏東辦事處間承租國有土地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1月4日114年度地訴字第141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明鴻
法 官 李音儀法 官 蔡牧玨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