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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地訴字第 109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4年度地訴字第109號原 告 錢大渭上列原告因國家賠償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起訴時,應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並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如起訴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5條第1項、第98條第2項、第107條第1項第10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起訴狀上表明訴之聲明,致有程式上之欠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5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開程式上之欠缺,該裁定已於114年8月19日寄存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1頁)。惟原告迄今尚未繳納裁判費及補正上開事項,此有本院院內查詢單可稽(本院卷第23頁)。揆諸首揭說明,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原告起訴不合法。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顏珮珊

法 官 林婉昀法 官 黃姿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 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孟豪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裁判日期:2025-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