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4年度地訴字第12號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曹為實訴訟代理人 陳業鑫律師
葉智超律師被 告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代 表 人 江健興訴訟代理人 許宏竹
䝉奕錡上列當事人間因勞動基準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5日準備程序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法 官 黃姿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郭孟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