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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地訴字第 26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4年度地訴字第26號原 告 錢大渭 住屏東縣○○鄉○○村○○路000巷0弄上列原告因國家賠償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規定,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並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未遵期補正者,依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未依法繳納裁判費,且訴狀內未表明訴訟標的及訴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6日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開程式上之欠缺,該裁定已於同年3月10日寄存送達原告住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9頁)。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院內查詢單為憑(本院卷第41頁),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審判長 法 官 邱美英

法 官 楊詠惠法 官 謝琬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 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秀泙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裁判日期:2025-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