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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地訴字第 27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4年度地訴字第27號原 告 吳天素即南元休閒農場訴訟代理人 蔡鴻杰律師

吳幸怡律師李亭萱律師上列原告因水汙染防治法事件,不服臺南市政府府法濟字第1130511990號訴願決定暨原處分,提起行政訴訟,原案號為113年度簡字第117號,經本院認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改分為114年度地訴字第27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00元,原告已繳2,000元,應補繳2,000元。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30日內補繳2,000元,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法 官 楊詠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裁判案由:水污染防治法
裁判日期:2025-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