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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地訴字第 35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4年度地訴字第35號原 告 張○○訴訟代理人 朱育男律師被 告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代 表 人 蔡宛芬訴訟代理人 楊宜樫律師

陳玲容呂斯帖上列當事人間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法 官 楊詠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裁判日期:2025-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