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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地訴字第 55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4年度地訴字第5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金湖綠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朱燕玉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間因稅捐稽徵法罰鍰事件,對於民國114年11月20日本院114年度地訴字第55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即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顏珮珊

法 官 楊詠惠法 官 林婉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儀珊

裁判案由:稅捐稽徵法罰鍰
裁判日期:2025-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