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4年度地訴字第6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謝金蕊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對於民國115年8月13日本院114年度地訴字第61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即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審判長 法 官 楊詠惠
法 官 蔡易廷法 官 林婉昀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映君